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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供应体系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是满足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任务,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他指出,“十二五”规划提出,到2015年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这是政府对人民作出的承诺,要全力完成。要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建设廉租住房,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在推进这项工作的过程中,要注意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相结合,努力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我们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创新我省新型保障模式,推动“和谐人居”建设。
自2008年我国开始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以来,我省连续五年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经过这些年不断努力和完善,我省已经由最初的以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保障体系,转变为由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四部分构成的保障体系,又逐步形成了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截至2014年底,全省已竣工各类保障性住房356731套。今年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约10万套,这将进一步扩大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覆盖面,解决更多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2012年4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福建省保障性住房“和谐人居”建设导则》,力求创新社区管理,提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水平,构建不同社会阶层人群融合居住、和谐共处的新型社区邻里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我省分两批共选择了19个保障性住房项目(合计5.5万套、410万平方米)作为“和谐人居”示范试点小区。这些项目均是以“导则”为自身的准则,小区的设计、建设和后续管理无不体现“和谐”,为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起到了示范作用。当前我省住房保障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增加了住房的市场供应主体,保证了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降低了城镇化过程中人口转移的门槛。然而,我省目前的保障模式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住房新体制相比,与住房市场化进程相比,仍相对滞后。我省保障房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供需矛盾问题仍然存在。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为了解决社会中等偏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而启动的,据《福建统计年鉴——2012》公布的数据,我省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最低收入家庭各占社会总户数的20%、10%、10%,因而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应当尽量覆盖这些中低收入群体,即住房保障覆盖面应尽量达到40%,显然目前建设的保障房数量还不足以满足这些群体的要求。由于供应方面的不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只能优先供给特困群体,这使得许多新就职人员、技术工人、“夹心层”居民等群体的住房问题仍然悬而未决。二是资金缺位问题仍需重视。各级政府财政安排虽然逐年增加,但仍然不足以支持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存在资金缺位问题,而多部门管理导致资金使用效率较低进一步加重了资金缺位问题。三是部分地区保障房的规划选址不合理,导致居民整体的福利损失。四是准入退出机制执行困难,使得正确确定住房保障对象有很大难度,给非困难户的混入提供了一定的便利,同时也导致监管部门在退出机制上对接困难。五是法律建设滞后。我省至今只有厦门市在2009年出台了全国第一部社会保障性住房法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其余地区都是以《办法》、《意见》和《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来推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发展,在权威性、强制力、执行力和覆盖面方面有所欠缺,使得各县市在执行保障性政策过程中往往出现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导致政策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未来我们应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继续探索创新我省的保障模式,大力推动“和谐人居”建设。
加快形成更为合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供求关系。加快形成更为合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供求关系,首先应该从需求预测入手,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各类基础性调查研究,力求全面掌握各地各类人群的有关情况,切实搞清需求状况。其次,从实际出发,以需求状况为依据,科学确定各地的任务指标。根据各地的需求摸底情况,特别是不同人群对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租房和廉租房四类房源的需求状况,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有针对性地进行不同类型的保障房建设规划。最后,引导多元化投资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增加供给,以满足更多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障需求。政府可以利用土地出让金的减免、税收优惠、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引导、鼓励和支持个人、机构投资者、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行业协会等参与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
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一方面,应大力筹措资金以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加大省级财政预算投入,争取多渠道筹措住房保障资金,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另一方面,应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科学规范分配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对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和管理进行明确规定;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监管,对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成立相应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由各部门抽调人员进行统一联合管理,解决由于多部门分散管理带来的效率低下问题。
合理规划选址,完善配套设施。在实施保障政策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用地需求,在兼顾经济效率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合理选择保障性住房的开发位置,同时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人口分布特征来选择合适的保障性住房选址模式。对于在城市边缘区域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要促进人居环境的和谐,应该协调好就业问题,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及管理。首先,应当尽力满足居民衣食住行、教育、医疗、购物等需求,同步规划建设,及时开办医疗、学校和超市,增设公交站点或地铁站点。其次,应当完善商业业态,增加商业服务设施。最后,应当尽量靠近就业机会较多的区域,或积极引进能够带来较多就业机会的服务业,解决一部分居民的就业问题。
建立动态监管体系,准确了解住房保障体系内的居民家庭情况。住房保障的范围和方式与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息息相关,而居民的收入是动态的,当居民家庭收入发生改变,相应的保障待遇也应随之改变,以维护社会公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动态的监管体系,准确掌握住房保障体系内的居民家庭情况。首先,应当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使个人和家庭收入透明化,并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收入变更情况,以便保障房管理程序化、科学化、简单化。其次,应加快建立居民住房档案信息系统,使相关部门能够在网上实现对居民住房情况的档案管理、变更登记和数据交换。对居民住房面积、住房产权、住户人口等情况的如实记录和及时更新,能够使保障房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更有效率。最后,应加强社会监督,不仅住房保障体系内的居民需要向社会公示受保家庭的各项信息,接收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且也需要社会监督政府行为,防止政府在住房保障问题上的缺位和寻租行为。
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入法律轨道,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在中央层面还是在地方层面,完善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确保保障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正、公开的唯一途径。住房保障相关的法律应当涵盖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定和执行的方方面面,包括:住房保障涵义、住房保障范围、住房保障原则、住房保障对象、住房保障方式、住房保障标准、住房保障责任、住房保障公平性、住房公积金制度等。完善的住房保障立法体系,是解决居民住房困难问题的根本保障,也是确保住房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有力手段。通过住房保障立法,明确政府的保障职能,可以确保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提高政府的公信力。(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房地产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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