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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4日,辽宁省辽阳市某小区6楼失火,一名9岁男孩从阳台往下爬。何艳和几名邻居急忙抻起被子准备接住孩子。谁知孩子在下落过程中,被楼前的一根电线刮了一下,改变了下落方向,随后又被一棵树撞了一下,最后未落到被子上,重重地砸到了何艳腿上。何艳受伤后,治疗面临经济困难,但申请见义勇为被拒。(见6月9日《人民日报》)
虽然有关部门未明确告知拒绝的原因,但从中不难窥出端倪,即孩子被救是群体参与的行为,且何艳是在男童坠落过程改变方向后被砸中的。
这样的逻辑让人费解。根据有关规定与法理常识,见义勇为主要指未负特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人,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见义勇为鼓励个人的积极作为,但也不排斥多人参与的群体行动。相反,人多力量大,“众人拾柴”对违法者更能形成震慑作用,更能提高救灾救人效率。譬如,一些重大抢险救灾活动,均是集体参与,一个人的力量很难起作用。在制止抢劫等违法犯罪中,群体参与的效果更明显。当犯罪分子看到仅有少数人路见不平时,其嚣张气焰未必能被打压,而如果多人同时参与见义勇为,行凶之人多半会落荒而逃或者束手就擒。此前发生的一些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情,多半与世风日下,旁观者面对违法者沉默不语,见义勇为者“孤掌难鸣”有关。如今,参与救人的人多起来,怎么反倒不算见义勇为了?
因为被坠落者砸伤而否定见义勇为,更是有些苛刻。“杭州妈妈接坠楼女童”事件,吴菊萍冲过去徒手抱接了一下女孩,受到伤害,获得见义勇为称号,何艳则是在抻被子接男孩时被坠落男孩砸伤。如果说两者有差别,就在于何艳没有奋不顾身地徒手接男童,而是被砸伤的。换个角度看,她之所以被砸伤还不是因为之前要救人而主动站到了楼下准备着吗?何艳没有徒手接住坠楼者,而是在其坠楼时用身体充当了缓冲物,以自己的受伤换来了坠楼者的少受伤害,难道算“纯属巧合”?
要求人们不仅要见义勇为,还要依照规定和标准受伤,这是在鼓励见义勇为还是在告诉人们“少管闲事”?救人救灾,往往会出现紧急情况和突发状况,冲在前面的人本身就冒着很大风险,如果还要考虑那些条条框框的规定,合适吗?更何况,那些见义勇为的人是成心要受伤吗?
见义勇为往往意味着勇气、付出甚至牺牲,如果再对其设置复杂、苛刻的门槛,实在有些过分。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显然应该更人性化、更科学一些,如此才能激发人们见义勇为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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