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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厂承担着居民生活污水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排放污水的污染治理工作。作为污染物集中处置、污染负荷削减的重要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不仅是污染物总量减排的重点核查对象,也是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的重点之一。
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问题
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污水处理厂污水设计处理能力较小,处理能力不足。这种小马拉大车的现象往往出现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因为经济发达,人口密度大,污水产量大,造成一些污水没有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的溢流现象。
二是一些污水处理厂因配套管网未建成,从而造成收纳污水水量远远低于设计处理能力,或者因为城区雨污分流不彻底从而造成进水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浓度远远低于设计标准。这种现象在偏远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较为普遍。
三是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未认真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未按照操作规程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如消毒工序可开可不开、超越管在非紧急状态下开启等,造成了本应是污染治理的最后关卡,却成为集中排污的工具。这部分污水处理厂成为环保部门环境监管的重点。
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建议
笔者结合日常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认为应从以下3方面重点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守法情况。
首先,核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正常情况下,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应非常接近,如没有超标排放,出水水量加上剩余污泥含水量应等于进水水量。出水水量可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中的累计流量及累计时间来判定。对进水水量核查,可参照进水水量瞬时流量数据核算,或通过中控平台中的进水历史曲线核算。如果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差别太大,则说明城镇污水处理厂可能存在超越管非紧急状态下开启现象,那么现场核查时就应有针对性地对超越管阀门及中控系统超越管运行台账记录进行检查。
其次,核查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目前,环保部门对出水水质的监控一般是通过在线监控设施的水质数据,或者通过监督性监测报告来判断。但是,通过监督性监测报告无法及时了解实时水质情况,在现场核查中,应重点检查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符合规范要求的在线监测数据是判断出水水质情况的重要依据,也是核算污水处理厂COD减排量优先选用的数据。对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核查,应重点检查:一是仪器设备安装是否符合规范,仪器管路或其他部位是否存在老化;二是是否存在人为调高测量量程或未按使用时限和浓度使用反应试剂等问题;三是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是否得当,是否按规范对系统进行校准、比对、标定,是否按规定在在线监控设备不正常期间进行人工补测;四是在线监测站房是否符合温度、湿度等要求。
第三,核查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状态。一是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污泥是否正常决定于污水处理效果。判定污泥正常的重要依据是污泥沉降比(SV)。污泥沉降比(SV)是指曝气池内混合液在100毫升量筒中静止沉淀30分钟后,沉淀污泥与混合液之体积比(%),因此有时也用SV30来表示。SV值过低(原因主要有进水COD浓度过低,长期过度曝气等),如低于5%,则污泥生化性较差,出水COD和氨氮都有可能超标。SV值过高(一般源于供氧不足),如高于80%,则污泥已经膨胀,出水SS、COD和TP均有可能超标。SV值在20%~30%有较好的处理效果。二是用电量核查也是反映污水处理厂是否正常运行的重要参数。受处理工艺、规模和运行状况等因素影响,污水处理厂电耗量一般为0.15度/吨污水—0.35度/吨污水。通过对一个时期污水处理厂用电量分析,也可以得出此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按照规定开启了曝气、消毒等污染治理设施。(作者单位: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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