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据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近日,有群众报警称一老人在骑自行车时因路面过滑摔倒,一骑自行车的学生正好路过并询问老人情况,老人不仅不感谢学生还诬陷是其将自己撞倒。监控员通过“天网”监控系统调阅资料,最终确认是老人自己摔倒,为学生证明了清白。面对媒体采访,当事学生杨川楀表示自己不想多作追究,以后再遇到老人摔倒,自己还会去扶。只是下次会留个心眼,不会再像此前那样“贸然行事”。
遇到行人摔倒,主动上前扶一把、帮一下,本就是人性向善的本能,也是社会所倡导的文明行为。但是,一些地方发生的“救人者反被诬”的事件,让不少人在面对类似情形时不敢伸出援手。近年来,“扶不扶”的问题一再成为社会舆论热点,正凸显出人们心中的道德焦虑。正如春晚小品《扶不扶》中的那句台词所说的那样,“人倒了还可以扶起来,人心倒了可就扶不起来了”。
与其让公民个人在“扶不扶”的问题上多留个心眼,倒不如用法治来终结“扶不扶”的争论。而人们之所以有“扶不起、救不起”的担心,并非是因为大家的道德水平不高或是缺乏爱心,而是害怕因此遭遇诬陷和讹诈。显然,要想改变这一尴尬的局面,就要打消公众心中的疑虑,让见义勇为者不再有后顾之忧。而通过立法来明确“救人免责”,无疑是一条可行之路。
从一些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都会通过立法来为无偿救助行为提供保障,即使是救助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也能免除责任。比如,新加坡的相关法律就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作出规定,如果被援助者在事后反咬一口,诬陷当初救援自己的人,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对于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
用法治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这一理念也逐渐在国内得到认同,一些地方还开始了相关探索与实践。最近,北京市就准备出台《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此外,针对恶意诬陷者,该草案也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地方立法来为见义勇为者撑腰,有利于使“救人免责”转化为社会共识,对终结“扶不扶”的争论能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值得肯定。
“扶不扶”不仅考验着公德与良心,还检验着文明社会的法治保障程度。有人说,一万条“诛心”式的道德批判,也比不过一条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条款。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行善有奖”和“讹诈有罚”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扶不扶”就不会是一个“艰难决定”。
人心教化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性课题 | 2011-12-27 |
论文选编(三) | 2011-12-27 |
商国是议民生:“人心要是倒了,可不好扶” | 2011-12-27 |
凝魂聚气 强基固本 | 2011-12-27 |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广西全面深化改革... | 2011-12-27 |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政法工作 | 2011-12-27 |
头顶法治信仰 心刻道德准则 | 2011-12-27 |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 2011-12-27 |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 2011-12-27 |
牢牢把住核心价值观这一兴国之魂 | 201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