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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话不孝入律之渊源
徐栋梁
//www.workercn.cn2015-11-03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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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其中增加的规定包括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等内容。不孝作为法律中的重要内容一直备受关注,然而不孝入律之渊源何在?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孝”不仅是道德概念,同时也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制定依据。为了防止不孝行为的出现,许多朝代一方面鼓励、表彰孝行,甚至由皇帝亲自注解、颁刻《孝经》;另一方面则将不孝作为罪行写入律法,如《唐律疏议》总共502条,在律法及其相关的疏议中,涉及到孝的条款就有58条,约占全部条款的11%.将不孝从道德的层面到写入律法,是将不孝从道德转变为法律义务的过程,这既标志着孝道伦理的发展成熟,同时也显示孝道伦理逐渐为国家统治所利用,成为治理国家的工具。

  原始社会晚期,也就是父系氏族公社时期,孝观念就已经基本形成。孝观念产生之初只被当做品性评判的标准。如《尚书·尧典》中云:“帝曰:”咨!四岳。朕在位七十载,汝能庸命,巽朕位?‘岳曰:“否德忝帝位。’曰:”明明扬侧陋。‘师锡帝曰:“有鳏在下,曰虞舜。帝曰:俞,予闻,如何?岳曰:瞽子,父顽、母嚣、象傲,克谐以孝,烝烝乂,不格奸。”这段话记载了尧晚年时如何传位于舜的相关经过。

  在当前文献的记载中,最早将不孝与律法联系在一起,应该是在西周的《甫刑》。《甫刑》是周穆王命吕侯(亦称甫侯)制定,故又名《吕刑》。今存文本虽已难窥《甫刑》之原貌,但据后世文献之征引,可知《甫刑》中曾将不孝列入律法的思想或条文之中。如《孝经·五刑章》曰:“子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文中所提到的“五刑之属”,在《尚书·吕刑》中又可得到答案:“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结合《孝经》和《尚书》中的记载,可以了解到《甫刑》中不仅有与不孝相关的内容,而且还将其列入重罪。虽然就目前的文献资料中,无法断定《甫刑》中是否有直接与不孝相关的条文,但立法的指导思想中有惩治和反对不孝的意图是毋庸置疑的。

  现存古代律法文献中最早将不孝罪纳入律法并有案例可考的,首见于秦代的律令及案例记载。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了一批竹简,墓主为名为“喜”的秦国小吏,这些陪葬的竹简便包括当时的一些法律文书以及档案资料,其中既有以不孝罪入律的条文,也有不孝行为被告发的案例。如《法律问答》:“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法律问答》是对当时法律条文的进一步阐释,其中提到若有触及不孝罪,如何抓捕的程序问题。免老指为六十岁以上没有爵位或者五十六岁以上有爵位的老人。如果免老以不孝罪告发他人,官府可以不通过“三环”的法律程序,直接将犯罪嫌疑人抓捕。

  从所举条目中可以看出,秦代律令不仅将不孝纳入法律体系,而且对于不孝罪的犯人量刑极重。这与《甫刑》中“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的法理也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中国历史上的孝观念在尧舜时期已经初见萌芽,而孝道理论的初步成熟则是在西周时期。虽然根据《尚书》和《周礼》中的记载,可以确定至少在西周时期,不孝罪已成为法律制定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存世周代律令和案例的不足,致使周代是否真正将不孝罪作为律令的正式内容发布只能存疑待勘。就目前所能见到的资料而言,秦律是最早将不孝罪正式纳入律令,并在具体案例中付诸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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