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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院更像法院,让法官更像法官——
“案多人少”是伪命题吗
何帆
//www.workercn.cn2015-12-14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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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全国法院审执结案件数量大约为1379万件,而全国法官数量为19.88万。针对这一数据,有人做了一个简单的除法,用1379万除以19.88万,结果是每位法官年均结案69.3件。一年就审70个案子,还天天喊“案多人少”?还天天“白加黑”、“五加二”?那不是蒙社会公众吗?还有好事者把美国法官办理案件量除以美国法官人数,得出美国法官年均审理1600个案件的结论,进而得到中国法院“案多人少”是伪命题的结论。

  在我看来,对一个制度和现象的理解,必须立足其产生的背景和土壤。讨论“案多人少”是否伪命题,不如看这一说法的成因。

  第一个原因是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差异较大,忙闲不均现象广泛存在。不可否认,从案件总量来说,北上广地区,或者说珠三角、长三角这样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案件量当然非常庞大。一些老少边穷地区,案件自然相对较少。因此,“案多人少”并非普遍现象。比如,我去过广东某个基层法院,一年四五万个案件,民事法官一天要开五六个庭,基本处于连轴转、满负荷状态。可是你到中西部地区一些法院,会发现案件没那么多。比如说青海某个基层法院,2013年结案数量为37件。大家可能觉得很搞笑,这样的法院还保留它干嘛,撤了算了,或者把编制挪到广东去。但是你跟那里的法官一聊就会发现,他们也很辛苦、很委屈。当地一个法官说,“每年有三分之一人员下乡维稳,长期凑不够一个合议庭。内地出去送达、外调、提讯、开庭,最多走几十公里,但在青海动辄几百公里、上千公里。每个案子付出的人力物力成本和内地是不一样的。”所以说,不同地域存在忙闲不均现象,但是,单从案件数量不能科学判断法官们的工作量。

  第二个原因是,我们19.88万法官当中,确实有一些法官是不直接办案的。有的是因为做了领导不办案。一些法院的院长、庭长,本身都是非常优秀的法官成长起来的。可是他们当了领导之后,有一大堆党务工作、行政工作,根本没有时间开庭、办案。过去,法院内部办案还有层层审批现象,有些法院的院长、庭长审批别的法官办的案件都忙不过来。我去过一些法院庭长的办公室,桌上是堆积如山的卷宗,都等着他审批呢,哪儿有时间自己开庭、办案。

  还有一些不办案的法官,是因为组织安排他从事与审判工作相关,但又不属于办案性质的工作,如起草工作报告、撰写调研材料、编写指导案例,也非常辛苦,但不再办理案件。

  我也不否认,即使在审判部门,也有一些法官虽然顶着法官头衔,但责任心不强、素质不高,既没有能力独立办案,也不愿办理案件,领导也不敢分案子给他们办。

  第三个原因是辅助人员配备不足。全国法院有36万工作人员,法官有19.88万,法官占比是55.2%.如果按照这个比例给一个法官配一个助理,配一个书记员,根本是不可能的。实践中,经常是几名法官或几个合议庭共用一个书记员。法官对书记员既没有调遣权,也没有评价权。前段时间我有个法官朋友非常郁闷,因为他让书记员干个活,书记员说,对不起,我不干,我每个月就这点工资,干不了那么多活儿。法官很生气,跑到微信群里吐槽,我应该怎么“教训”这个书记员?群友们的回答是,请他吃饭,送他东西,让他少给别的法官干,帮你多干。还能这么样?只能这样。而在美国,一个联邦法官大概能配备6个辅助人员,可能有助理、有书记官、有执行员、有送达员、有秘书等等。很多工作不需要法官直接来干,法官的事务性或程序性负担很少。

  第四个原因是ADR机制不够健全。ADR也就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让大家选择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而不是选择到法院打官司。问题是,我国诉讼费非常低,诉讼门槛也低,这样的话,当事人权衡利弊,还是会选择打官司,而不是调解和仲裁,ADR无法实现诉讼分流的目的。

  第五个原因是我们繁简分流机制不够健全。在美国,96%以上的刑事案件可以通过辩诉交易解决,90%以上的民事案件通过律师的调解来解决。而我们国家没有那么多律师,也没有辩诉交易机制,绝大部分案件必须开庭,之后合议、判决。

  最近有个说法,说“法官只要配足够的助理和书记员,1年能结掉1000个案子”。这属于典型的拍脑袋。为什么?因为根据诉讼法,很多工作是必须由法官参与或者亲力亲为的,这是法官的核心工作量。你给他配备100个书记员,这些活儿还是要由他来干。所以,没有一支比较大的律师队伍,没有健全的繁简分流机制,案件总量一旦上来,法官还是会陷入到案件的泥沼里。

  第六个原因就是法院内部的层层审批。内部的层层审批导致程序很繁冗,程序运行很慢。

  第七个原因是我们的审级制度不完备。许多国家一审是事实审,到二审就是法律审了。而我们的案件在每一级都是全案审查,事实问题反复“翻烧饼”,即使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法官也得反复认定事实。有人说,最高法院只保留十几个法官就够了,审判席上一坐,个个德高望重。但是如果按照最高法院现在办理的案件类型和审判方式,十几个法官累死也办不完那么多案件。

  第八个原因就是法官业务外的事务太多。许多来自于地方上的各种绩效考核压力,招商引资、爱国卫生、扶贫救助等等。法官真正能用在审判事务上的时间非常少。这个原因也导致我们“案多人少”现象更加严重。

  所以说,现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某种程度上就是通过一系列的方式来缓和人案矛盾。比如我们的法官员额制,就是用来解决法官忙闲不均问题的,让法官都去一线办案。一是严格限制法官员额比例。二是建立完善的辅助人员制度。三是建立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四是推动诉讼费用改革,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五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六是完善审级制度,探索在中国现在的诉讼框架下,什么样的案子适合下级法院审理,什么样的案子应该由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来审判。最高法院侧重审理的应该是那些真正关系国家法制统一,关系公民重大权利的案件。

  总之,我们的改革目标就是:让法院更像法院,让法官更像法官。(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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