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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做好非法干预司法活动的登记极其重要,但其效力能否最大程度发挥,还有赖后续的通报和责任追究
近日,北京法院系统已出台关于领导干部和法院干警非法干预司法制度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今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将纳入案件正卷备查,口头意见将签字确认。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3月,《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先后颁布。北京市此次出台的相关规定,正是基于上述文件的具体实施细则,是一个“落地版本”和“操作指南”。
有关建立干预司法的备案登记制度,在过去数年间早已完成了法治意义上的观念普及,问题仅在于行动上的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后,随着司法改革的加速,相关规定的出台和完善以及各地实施细则的发布都呈加速之势。北京此次发布的实施细则,明确今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非涉及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的相关书面材料一律附随案件正卷归档备查;并要求对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和工作程序履行正常监督职权提出的口头意见,办案人员也要记录在案,并交意见发表人签字确认。应该说,基本上覆盖了司法实践中领导干部以及司法系统内部干预司法的种种程序漏洞,体现了问题意识与政策针对性。
不过,要保障规定的执行率,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仍需提高警惕。其一,当前行政力量对于司法实践的隐蔽化“渗透”或说间接影响,仍客观存在。对于类似的无形干预,如何做到同样“留痕”?其二,细则对于干预活动的书面材料“入档”,设置了“非涉及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这一前置条件,那么,在实践中又何以防止这一前置条件不被滥用,不成为什么都可往里装的“框”?
如实做好非法干预司法活动的登记极其重要,但其效力能否最大程度发挥,还有赖后续的通报和责任追究。这一点,中央政法委自去年以来,多次公开通报多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件,无疑释放了明确信号。但在各地的实践中,还有必要强化通报的力度和要求,让每一份被登记在案的“干预活动”都能够以让民众“看得见”的方式导向最终的责任追究。
实施细则为领导干部和法院干警非法干预司法划定了制度红线,但这仅仅只是排除司法干扰的开始。要让制度红线变得更具威力,终究是一项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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