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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环境其实就是微缩的法治环境。法治既已是中国的治理变革方向,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就是一个无法绕过的坎。当务之急,就是要让律师的执业权利从文本走到地面
自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关于律师执业保障机制一直是这个行当的核心议题。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对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高度肯定了律师的作用,并将律师制度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换言之,在中国,律师并不是什么“在野法曹”,而是“自家人”,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既是“自家人”,就不说“两家话”。要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改革内容就指向律师执业保障机制的完善。毋庸讳言,律师是为公众提供法律维权服务的,而多年来律师执业的现状却是:律师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屡遭侵犯,需要法律和司法的帮助。如律师界多年来一直呼吁解决的“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这“老三难”问题,还有近年来又曝出的律师在庭审时常遭遇的“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这“新三难”问题。这些律师执业中的难题,背后对应的都有律师执业保障机制的欠账。
不管是法庭之外的会见、取证、阅卷,还是法庭之上的发问、质证与辩论,都是法律所明确保障的律师执业权利。这些律师执业权利的维护与保障,不仅事关律师群体的顺畅办案,还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证。因此说,律师执业保障机制的完善,实质就是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是法治精神的落地。
为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意见》提出了6个方面的措施,排在首位的就是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意见》明确要“制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强化诉讼过程中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等各项权利的制度保障,严格依法落实相关法律赋予律师在诉讼中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这些具体的举措,指向的正是律师界反应较多的“老三难”和“新三难”问题。
同时,《意见》也提出,应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和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关司法机关要加强监督,依法启动相应程序予以纠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联想到近年来间或出现有律师在法院内被打的新闻,这些举措的针对性是显而易见的。
作为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律师在今天的社会大舞台上正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同时也必须承认,由于种种原因,律师执业环境尚不尽人意。律师执业环境其实就是微缩的法治环境。法治既已是中国的治理变革方向,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就是一个无法绕过的坎。当务之急,就是要让律师的执业权利从文本走到地面。(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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