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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是近年来不断探索的司法队伍专业化、正规化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作为既具备法律学养,又熟悉法律实务的法律人才,优秀律师和法学专家,无疑是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最“现成”的后备人才。
标题稍微有一点调侃的感觉,但本意也无非是说,在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主体的所谓“法律人”群体中,法官享有最受尊崇的地位,对于那些对法律、公正抱有情怀的法律人而言,当法官始终应该是从事法律事业的最高追求。在这个意义上,优秀律师们都可能有成为法官的意愿。
现在,真正有志于此的律师们有福了: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郑重地推出这样一套办法,当然是有明确的目的。《办法》对这一目的的阐述是:为深化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招录制度改革,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由此不难看出,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是近年来不断探索的司法队伍专业化、正规化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作为既具备法律学养,又熟悉法律实务的法律人才,优秀律师和法学专家,无疑是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最“现成”的后备人才。
在世界范围内,优秀律师也一直是后备法官最重要的来源之一。尤其是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从律师、检察官群体中选任,几乎是法官的主要来源。在某种意义上,那些国家庞大的律师群体,就是培养法官的“预备役”队伍,而只有其中最为优秀,且对法律最有信仰的人才,才可能真正实现当上法官的职业梦想。
如果不执著于中国法律体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则选拔优秀律师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对于中国法治进程具有特别的意义。中国法治建设最短的短板之一,就是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基础十分薄弱,以至于由“法盲法官”主持审判,在很多基层法院并不是多么鲜见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既有法律专业教育滞后,法律专业人才供给不足的客观原因,也和数十年里政治化、行政化的司法理念直接相关。当司法被当做行政的延伸或政治的工具时,司法队伍专业化就必然被司法队伍行政化所代替。所谓“复转军人当法官”,在很长时间里成为补充法官缺员的主要途径,与其说是应对法律人才短缺的无奈之举,不如说是对司法队伍“政治过硬”偏颇理解下的必然选择。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落实为国家意志,司法队伍专业化必然随之成为法治建设的核心议题之一,从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则具有其他途径难以替代的优势。首先,优秀律师大多接受过完整的法律专业教育,并通过国家组织的司法考试,其专业知识水准有基本保证。其次,经过多年律师实务工作,不仅对法律更为熟悉,而且对法律与社会现实的关系,也会有更为深入的理解,对其在审判工作中理解和适用法律,也会有所助益。
当然,真正吸引更多律师、法学专家进入法官队伍,或许还会遇到各种困难。早就有舆论指出,法官与律师之间巨大的收入差距,可能导致对优秀律师的吸引力不足。但若换个角度考虑,收入偏低的现实,也可能起到正向的筛选作用,即只有那些对法律抱有真诚信仰的律师,才会放弃优渥的律师收入转入法官队伍。在以往的地方试点中,这样的筛选已经起到作用。当然从长远看,合理提高法官收入,使更多法官心无旁骛地投身司法事业,确是建设法治秩序的重要前提。此外,保证司法独立,维护司法权威,净化司法环境,也是吸引优秀律师转任法官的重要条件。如果投身法官工作的优秀律师,不仅不能在审判工作中实现法律理想,反而因行政干预等现象而饱受挫败,则再次转身重回律师行业,也不是没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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