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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建立跨行政区划司法体制及办案机制,是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具体体现,是中央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顶层设计,是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事关铁检机关的生存与发展。因此,现就紧紧围绕“我国专门领域跨行政区域司法管辖的现状研究”这一命题,从以下方面进行探索研究。
一、从关键词入手,正确理解“专门”、“领域”、“行政区划”、“司法管辖”的基本涵义
我国领土辽阔,专门领域繁多复杂。为了准确把握命题的题意和所研究的范围,有必要对以下几个专业术语作简要阐明。
(一)“专门”指独立门户,自成一家。
(二)“领域”指对某一科目分类划分后,对应的各部分就叫作某某领域。简单来说,就是一个行业。
(三)跨行政区域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国家为实行分级管理而划分并设立的相应国家机关的区域。行政区域的“地域管辖”是指行政主体系统中确定同级行政主体之间首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而“跨行政区划”的实质就是不依照现行行政管辖区域来设置专门的司法机关。
(四)“司法管辖”:是指法院对诉讼进行的审判管辖权,广义是指司法机关的业务管辖范围。我国现行的司法管辖制度是以行政区划司法管辖为主、以跨行政区划专门司法管辖为补充的司法管辖体系。因此,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解决设立跨行政区划的司法机关的具体问题,厘清其业务范围是什么。其次要明确什么是司法机关,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狭义的司法机关指的是法院和检察院。广义的司法机关还包括公安机关,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同时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能的时候,可以被认为是司法机关的一部分。
因此,本文将从以专门领域跨行政区域中的海事法院、民航公安、长航公安、海关缉私公安和铁路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广义的司法机关)的司法管辖研究为基础,探索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设立意义、原则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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