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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社会统一的信用平台逐步完善,形成信息共享、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的机制,“老赖”将无处藏身;随着刑事处罚越来越严厉,“老赖”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随着强化执行工作综治考核责任和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的落实,“老赖”受到的惩戒压力将越来越大。
据《新华每日电讯》9月26日报道,中办、国办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规定了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包含具体措施多达100余项,成为我国惩戒失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将有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自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初步建立起对“老赖”的联合惩戒机制以来,多部门已经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列车、飞机数百万人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6万多人次。“老赖”们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震慑,“执行难”得到一定缓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得到彰显。
与此同时,也暴露了一些不足。比如,失信惩戒机制的系统性、协同性、规范性有待进一步提升,联合惩戒工作的常态化运行还不够健全,惩戒领域范围需要进一步拓展,惩戒措施的具体方式需要进一步完善。“老赖”之所以敢耍无赖,往往因为存在腾挪空间、违法成本低,一些地方有意无意为其提供了逃避义务的机会,一些地方的公安、司法机关没有严格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不同部门还没有形成惩戒的统一平台。有些地方或部门对于联合惩戒“老赖”缺乏协调和统一,在甲地被限制的“老赖”在乙地依然平安无事,一个领域受到限制在其他领域依然活跃,“一处被罚处处受限”还没有形成闭环。这使得一些“老赖”钻了制度的空子。比如,有的“老赖”异地经营,变换电话号码和住址,让权利人找不到踪影;有的“老赖”把别人推向前台,自己隐身幕后,遥控指挥,逃避惩罚;个别“老赖”转移资产,隐瞒财产线索,让法院查处无从下手。这些行为无疑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
此次出台的《意见》有望最大限度地挤压“老赖”活动空间,真正让其“处处受限”。比如,惩戒措施中规定,“老赖”不得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高管、社会组织负责人,不得招录(聘)为公务人员、入党以及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得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这将使 “老赖”失去得名获利的平台和“荣誉光环”:“老赖”不得从事特定行业,不得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不得使用国有林地等国有自然资源,这将限制“老赖”经商发财的机会:“老赖”不能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高消费旅游和修建高档房屋,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学校,这将使“老赖”的生活不能“自由自在”;《意见》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再加上强化刑事责任追究,“老赖”有望真正成为“过街老鼠”——《意见》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随着全社会统一的信用平台逐步完善,形成信息共享、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的机制,“老赖”将无处藏身;随着刑事处罚越来越严厉,“老赖”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随着强化执行工作综治考核责任和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的落实,“老赖”受到的惩戒压力将越来越大。
《意见》要求各负有联合惩戒职责的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定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措施2016年年底前落实到位。一旦全国互联互通的机制建立起来,“老赖”将无处藏身。
心存侥幸的“老赖”,掂量掂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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