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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规范司法行为的四难四解
//www.workercn.cn2014-06-10来源: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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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山西省人大内司委围绕法院规范司法行为情况开展了调研,由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法检两院工作人员以及部分法律专家组成的调研组一行,深入太原、忻州、晋中、阳泉、长治、晋城,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旁听庭审等方式,初步掌握了全省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的基本情况,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对于这些难点,省法院已经做出一些探索,以期解决。

  难点一:立案难仍有发生

  在立案方面,法院本应是程序审查,但一些法院片面强调结案率、执结率以及信访、问责制度等因素,将程序审查变成了实体审查,导致一些案件不能立案,当事人告状无门。

  解决路径:

  省法院在三级法院加强立案信访窗口规范化建设,普遍设立了立案(信访)大厅,并规范立案管理,简化审批手续,为当事人提供良好的诉讼服务。通过导诉制、首问负责制、大要案立案制等制度的制定实施,省法院立案审查当天受理率已达92.3%。

  难点二:执行难依然存在

  调研组通过查阅执行案卷发现,完全执行到位率低,尚不足50%,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财产裁判,执行率还要更低一些;市一级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数量少,执行效率不高;有的执行案件中止、终结的理由不充分。

  解决路径:

  省法院完善全省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将全部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和措施,都及时录入系统,方便当事人随时查询、及时跟踪。严格中止、终结执行程序,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加强对执行款物的管理,通过指令纠正、裁定纠正和限期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措施,及时解决消极执行、乱执行等问题,使执行积案明显减少。全省法院还建立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库,向社会公布“老赖”名单。

  难点三:司法鉴定管理有待规范

  一是重复鉴定致使案件久拖不决。对于当事人单方委托进行的鉴定,对方当事人往往因对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心存疑虑而申请重新鉴定,结果造成案件重复鉴定,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二是鉴定标准不统一致使鉴定结论模糊。鉴定机构由于适用的鉴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同一案件因适用不同标准而出现不同鉴定结论的现象,令法官裁判时无法采信。三是部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严重不负责任,虚假鉴定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解决路径:

  全省法院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和最高法院有关规定,严格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尽量减少重复鉴定,明确鉴定标准。特别是探索司法拍卖新模式,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以电子竞价代替击槌成交,有效防范恶意串标、围标、控标等不良行为。

  难点四:量刑规范化有待进一步加强

  部分法院仍未适用量刑调节方式确定宣告刑,量刑存在地区差异。以盗窃2000元为例,有的法院判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有的法院判单处罚金。危险驾驶罪,同等的酒精含量,拘役刑相差不大,罚金却相差万元以上。

  解决路径:

  为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省法院出台量刑规范化指导实施细则,明确了刑事审判量刑规范化工作标准,确保全省法院刑事裁判尺度的统一和量刑的公正均衡,使刑事案件的上诉、抗诉率和发回、改判率明显下降,审判质量显著提高。

  本报记者 刘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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