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新华网)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是党和国家进一步加强对党群机关、国家机关的监督,让组织始终保持纯洁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党和国家自身建设必然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的期望。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为抓手,推动改革和法治深度融合的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彰显了“三统一”的中国政治发展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在坚持党的领导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决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我国正处在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期,凡是有利于党的领导的就必须坚持和加强。全面依法治国是党的主张,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监督执法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必须坚持无禁区、全覆盖。按照现行的《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并未被纳入监察范围,存在监督盲区,未能形成全覆盖的国家监察体系。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监察机关为“监察委员会”,定位是“反腐败机构”、“监督执法机关”。不再是单纯的“行政监察”,而是“国家监察”,把现有分散在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等的反腐败专门机构进行整合,成立相对独立的反腐专门机构,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这就意味着,今后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无不纳入到国家监察的视野之中。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都属于国家监察的范围。
美丽中国 绿水青山 | 2015-11-24 |
扎实推进 步履铿锵 | 2015-11-24 |
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砥砺奋进... | 2015-11-24 |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 | 2015-11-24 |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调查 | 2015-11-24 |
以科学思维方式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2015-11-24 |
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 2015-11-24 |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向着全覆盖迈进 | 2015-11-24 |
对监察委的监督制约严密而有效——多把“连... | 2015-11-24 |
监察体制改革的价值考量 | 2015-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