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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党巡视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何益忠
//www.workercn.cn2015-06-15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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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内巡视制度萌芽于党的创立和国民革命时期,形成和建制于土地革命时期

    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之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这应该是党内巡视最初的党内法规依据。1923年中共“三大”通过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将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增加到九人,其中五人组织中央局,其余四人则“分派各地,赞助地方委员[会]一同工作,每星期将所在地情形报告中央局一次。”这样,分派各地的中央委员就承担了帮助下级党组织开展工作、传递上下级信息的功能。国民革命蓬勃发展起来以后,党对于监督、指导工作更加重视。1925年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明确提出“应当增加中央特派的指导员,使事实上党对于区及地方实行指导全部工作。”1926年7月,鉴于革命运动的发展,中央扩大会议再次决定:“以后中央对于各区,各区对于各地方,最好能派遣特派员,考察并执行此种任务……” 至此,党基本确立了从中央到区、地方、支部的党内巡视体制。

    但是,作为一个制度存在,党内巡视却是在土地革命时期形成和成熟起来的。大革命失败以后,中国共产党生存环境的恶化,使党内巡视的重要性凸显出来。生存环境的恶化使原本就强调纪律和服从的中国共产党进一步走向了集中。1927年11月,在《最近组织问题的重要任务议决案》中,中央认为许多决议和方针,“如土地问题,农民暴动的策略问题,劳动问题,国民党问题,往往在各地并不执行,谬解而成机会主义的实际行动”。于是,1928年10月,中央发布“第五号通告”,正式颁布党内《巡视条例》。该条例共15条,内容涉及巡视的目的,巡视员的派遣和条件,巡视员的职责等。条例规定自中央至县委、特委都须设专门巡视员。中央认为只有执行巡视制度,才能“了解下级党部的生活和群众工作的实际,使上级指导能正确而且合于实际,能密切的传到下级党部”。

    六届二中全会以后,党内巡视又成为上级党组织进行“活的领导”的重要手段。所谓“活的领导”就是要求上级组织缩小机关,避免以“公文”指导下级工作,而应直接派人到下级组织了解具体情况,“广泛发展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并“当面解决问题”。中央认为党内巡视是实行“活的领导”、根除官僚主义的重要方法。1931年5月,中央通过《中央巡视条例》,并要求各省各地参照该条例建立自己的巡视制度。《中央巡视条例》分五章,包括巡视员的条件,巡视员的基本任务,巡视员的工作方法,巡视员的职权、教育与纪律,附则。巡视员的主要任务是了解和传达党的决议并检查各级党组织对决议的执行情况,检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成分和领导方式,了解各地政治经济状况,了解各地群众组织状况,教育和提拔工农干部。《中央巡视条例》的颁布和执行,标志着党内巡视制度正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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