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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法西斯战争不仅有战场,也有谈判桌。中华民族以3500余万军民伤亡的巨大牺牲,不仅捍卫了本国的生存与尊严,有力支援了世界人民的反法西斯战争,也为全人类的和平、公道与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二战前后,为实现人类永葆和平的理想,中国在为建立一套公道、正义的国际秩序、法治与机制上所作出的努力与贡献,无论在国际还是在国内,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导致中国好像仅仅是国际秩序与法治被动的接受者和从属者,而不是贡献者一样,这不仅与事实不符,也反映了中国在参与、塑造和主导国际法治、国际秩序及国际话语权争夺上意愿与能力的不足。
重建秩序与恢复正义
回眸七十年前,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美国参战,西方急需中国战场将日军牢牢拖住。1942年1月1日,包括美英苏中在内的26国代表在华盛顿签署并发表了《联合国家宣言》,宣布接受和同意大西洋宪章所载宗旨和原则作为参战的共同纲领。但这个宣言的签署却有所不同,根据罗斯福的设想,1月1日先由美英苏中四国签字,这是“四警察”,负有维持战后世界格局的责任;1月2日,再由其他22国按照字母顺序签字。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参与的重要国际议程中占有重要地位。此后,1943年11月22—26日的开罗会议及随后于12月1日发表的《开罗宣言》,以及1945年7月26日发表的《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都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中国意志和利益。而最值得称道的是中国在联合国构建的贡献。1943年10月30日,中美英苏四国在莫斯科发表《普遍安全宣言》,声明有必要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到1945年6月25日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中国不仅作为创始会员国全程参与,还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从《联合国家宣言》到《联合国宪章》,中国参与了战后国际秩序重塑并起到重要作用。
二战临近结束,国际社会开始讨论如何处理战争罪犯的问题。在欧洲进行了著名的纽伦堡审判;在亚洲,1946年5月3日开始、1948年11月12日结束、历时两年半的东京审判,虽然受到美国的非法干预,许多日本战犯未得到应有的惩罚,但东京审判的判决书仍然对日本帝国主义策划、准备和发动对中国和亚洲、太平洋战争的罪行进行了揭露,并宣判25名被告有罪。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举行了对在押日本战犯的沈阳审判和太原审判。1951年9月8日,日本在与美国等48个国家签订的媾和条约第11条明确承认:“日本接受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与其他在日本境内或境外之盟国战罪法庭之判决。”通过审判而不是以暴制暴,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恢复正义的重要努力,也是正义的进步。
和平机制与人道贡献
在人类历史上,尽管中国古代曾经存在规制国与国关系及规制战争的礼制,但人类一直没有找到处理国与国关系和制约战争中无节制暴力运用的良方。尤其是西方历史上的宗教、种族战争,杀人盈城,屠杀灭族,史不绝书。西方世界挑起和发动的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了有史以来最深重的战争灾难。二战后,国际法治最大的变化就是联合国的成立及《联合国宪章》的签署。其中,中国的贡献不可埋没。二战甫一结束,又是中国明确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三个世界”划分理论,从欧洲的弱肉强食到如今的不以武力相威胁,这都是对国际法治、国际秩序及国际和平的贡献。
在上述贡献之外,中国不仅在二战中表现出了勇敢、坚忍和牺牲,更在战后表现出以德报怨的宽容、慈悲和人道。这个贡献,主要体现在战后对日侨的人道遣返,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和制定过程中。战后,日本匆忙撤退,遗弃日本移民近150万。尽管中国战后经济凋敝、物资极度匮乏,仍然调配大量粮食、燃料、药品和运输工具,将100多万人遣返回日本。对比鲜明的是,直到1946年末,美国扣留了将近7万名投降的日本兵做劳工。与其相比,中国的博大胸怀与人道精神,可谓彪炳日月。二战的另外一个意外成果是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和全世界对人权事业的重视。中国派出的联合国会议代表,后来任经社理事会首席代表并兼任人权委员会副主席的张彭春,直接参与并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作出了贡献。
维护战后亚太国际秩序就是维护公道正义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纪念过去的战争,是为了将来的和平。而这种和平,不仅仅取决于人类正义与丑恶力量的对比,还取决于一套公道、正义的国际秩序、法治与机制。因此,维系战后一系列国际法所确认的于我有利的国际关系体系和国际法律秩序,就是维护和平。以《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为核心和基础的一系列国际法文件,形成了完整而紧密的有国际法效力的制度体系,是同盟国战胜日本军国主义,与日本之间结束战争状态、构建亚太战后国际秩序的法律基础。这套体系和秩序一方面确认了日本侵华战争的侵略性质和法西斯性质,以及中国和当时世界各盟国对日本作战的正义性,也是战后对日本进行一系列领土、内政和国际地位安排的法理基础。根据“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原则,无论是当时共同签订《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中、美、英、苏各国,还是宣布接受这两个文件的日本,都不仅不能否认其法律效力,更应该切实遵守和履行。任何国家都不能因一己私利食言而肥,不能对同一个国际法文件的态度前后大相径庭。这与国际法上另外一个重要的“禁止反言”原则也是一致的,当事人不得否认自己先前已确认或以行为加以肯定的事实,如此才能合理约束国家协议当事方、维护国际法的法律效力和稳定性。
基于战后国际秩序和国际关系体系所确立的法理,对于近期围绕东海、南海及一系列国际议题中所发生的争议或争端,我们可以看得更清,也可以更好地掌控话语主动权,不仅能够证明战后以美国为首对日媾和的《旧金山协议》中,涉及对中国利益不当安排的条款的非法性和无效性,也可以在一系列涉及国家利益的争夺中更好地取得法律和道义优势。(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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