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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这是实施我国宪法所确定的特赦制度的一次重要实践,也是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具体体现,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现代社会的特赦制度,具有缓和社会矛盾、救济刑法不足的刑事政策功能。世界上有60多个国家在宪法、刑法和其他一些单行法律中规定了特赦制度,一些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件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特赦制度都有规定。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刑事赦免制度的国家之一。早在周代即有了赦罪的做法,至唐代已形成赦免制度。盛世赦罪被认为是中华文明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五四”宪法对特赦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从1959年到197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先后作出过7次特赦决定。这7次特赦,圆满解决了历史遗留的战犯问题,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不仅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更是得到了被特赦罪犯的感激和拥护,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今天,中国人民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万众一心迈向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这是这次特赦的时代背景。在全国各族人民抚今追昔,纪念抗战胜利、感受伟大祖国荣光的重要历史时刻,对四类罪犯予以特赦,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从国家层面看,展示了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展现了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层面看,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从实际效果看,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作为一个关系法治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重大举措,此次特赦的作出、发布、执行,都强调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理,贯彻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一是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这个主题,体现国家对那些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作出过历史性贡献但因失足而犯罪者予以特别宽宥的精神,而将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和未成年犯罪被判处轻刑或剩余刑期较短的服刑罪犯纳入特赦范围,则彰显了人道主义精神。二是突出特赦对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特赦条件的客观性,这是法治“确定性”的必然要求。三是遵循法治要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规定被特赦的罪犯必须符合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这一原则要求,同时,对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予特赦,充分考虑到了特赦效果、社会感受和人民群众的安全需要,充分考虑到了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复杂形势,也充分考虑到了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需要,体现了鲜明的法治精神。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对罪犯的惩处与感化,向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无论中国本土的政治智慧,还是现代社会的法治原则,都推崇一种宽仁与人道精神。以宪法为依据,以民主、法治为基本规则,以惩治与宽大相结合为价值导向,发挥特赦制度的独特作用,这必将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拓展出新的领地,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更强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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