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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彦 漫画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既是工作任务,也是工作方法。
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之中,“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不仅要求党员干部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同时还要求党组织加大监督力度,严抓严管,小过即问、小错即纠。
然而,在实践中,虽然最能体现防微杜渐的是第一种形态,而往往最容易忽视的也是第一种形态。很多党员自我批评时浅尝辄止、蜻蜓点水,客观原因多、作风问题少,剖析问题不见人见事,批评别人时不痛不痒,敷衍了事。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呢?有的同志直言,“批评上级怕被为难,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自我批评怕丢面子”。
应当看到,像这样只摆现象、不查本质、一团和气的监督与自我监督,只会导致党的监督和教育偏离方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监督和教育的常态。
咬耳扯袖,要真红脸、真出汗,防止出现四种不良倾向
尽管党的十八大以来强劲的从严治党态势,党内关系逐渐规范,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清除党内政治灰尘的有力武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渐成常态。但一项制度在层层传达执行过程中,有时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
自由主义,产生党性意识缺乏的现象
部分党员党性观念淡薄,宗旨意识淡化,忘记了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让批评与自我批评无法发挥应有的实效。具体表现为,对错误的同志姑息纵容,任其“小洞不补”,最后积重难返;批评别人不是实事求是,而是动机不纯、诋毁同志。
好人主义,产生难以言表的“三怕”思想
开展批评有时会触及某些人的“痛处”和“伤疤”,于是有的党员对党组织或他人存在的问题和缺点,明知不对却视而不见。有的党员抱着批评领导怕被为难、批评同事怕失人缘、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的“三怕”思想,上下不得罪,左右摆摆平,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
形式主义,造就“英雄所见略同”的尴尬
一些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沦为多次彩排的“完美话剧”,参会者遮遮掩掩,发表言论大同小异,问题也多是“加强学习”、“提高意识”等“不痛不痒”之词,这些“问题高频词”甚至还成了党员干部撰写自我剖析材料时的“标准用语”,致使民主生活会失去应有的意义。
偏离主义,产生同流合污的心理
有的党员不善于用正确方法解决矛盾和问题,不能从根上找问题、析原因、论危害,自我批评点不到要害、批不到痛处。个别领导干部和个别党员与被批评对象“同病相怜”,自己也犯有类似的错误,或存在更多的问题,不愿意多批评,更怕引火烧身将自己的问题暴露,从而让批评和自我批评沦为形式。
完善措施,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发挥应有效应
没有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就难有党内关系的正常化。监督执纪只有做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真正成为常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目标才能实现。
学习教育常态化,让党性意识提升
结合当下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把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作为各级党组织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和学员干部要深入贯彻《准则》和《条例》,采取专题辅导、座谈交流、知识竞赛等形式务求学深学透;各级纪委加强对各单位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情况的专项检查,助力党员干部厘清党纪边界,明确纪律红线。
主体责任具体化,让咬耳扯袖更富实效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要把“两个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纪律的方方面面。督促各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对照主体责任,认真检查履职尽职情况,对照新《准则》和《条例》查找自身和分管部门、单位、人员存在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时民主生活会该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倾听群众对党员干部的意见来改变千篇一律的僵硬现状,促进民主生活会真刀真枪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抓住要害、点中穴位,从而更好地改进党员作风,防“腐”于未然,达到红脸、出汗、排毒的目的。
谈话提醒经常化,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调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要进一步把纪律防线前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体现了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具体实践中,谈话提醒应分三个层面开展:追求“高标准”谈话,要求党员对照《准则》提出的“四个必须”、“八条规范”要求,通过谈心谈话进行正面倡导,引导鼓励党员领导干部坚定追求思想和道德高标准,坚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开展“巡查式”谈话,纪检部门在定期走访、蹲点调研、参加会议、座谈交流等日常监督中,从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随时随地作出提醒;开展“有反应”约谈,对群众有一般性议论的党员干部,或者有举报、虽不能排除违纪可能但线索笼统的党员干部,由纪检部门向其提醒,或通过单位负责同志约谈提醒,有落实主体责任方面问题反映的,向主要负责同志提醒。通过多层面谈话,切实加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提升履职尽职能力。针对党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提醒约谈,使谈话真正发挥教育功能。
分类约谈,精准防病治病
随着“两个责任”、“抓早抓小”等监督执纪理念深入人心,纪检监察机关要善于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约谈函询等日常监督手段广泛地运用到监督执纪中,切实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诫勉谈话可根据工作实际分个体谈话和集体谈话,将听取的谈话对象有关问题解释和说明,由纪检部门或委托单位负责人通过告诫、劝勉,向其郑重指出存在问题,促使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错误。要善于运用谈话函询解决一般性问题线索,对谈话对象属于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或轻微违纪行为,要求其实事求是作出情况说明,对于问题属实的,恰当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对答复函未说清问题的,采用谈话方式进一步了解,对应当整改的问题,及时跟进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甚至履谈履犯的,进行严肃处理。(作者单位:浙江省嵊州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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