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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招生季,高职“零志愿”“零投档”、新生报到率低等报道常常见于报端。与此同时,一些高职院校新生录取线高于三本、二本,高职毕业生就业率高于985、211,本科生“回炉”高职等也出现在不少媒体显著位置。两种极端现象同时出现在高职,确实反映了高职院校生存与发展陷入了似乎说不清道不明的“囧”境。
忽高忽低“囧”像集中反映在高职教育领域,既有高职院校自身的原因,也有大环境、大政策外部环境的原因。一些研究者分析认为,在多数省份考生大于录取人数的情况下,“零志愿”“零投档”、录取线高、本科生“回炉”,大都归因于具体院校的吸引力;新生报到率低,则大都归因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制度的缺失;就业率高,则归因于高职人才规格对应了市场的需求。问题是,不论如何归因,这一“囧”像的现实存在,已经不是一两年时间了,良策探讨和改革实践也一直没有停止过,但是高职“囧”像依旧,高职院校“囧”境加剧,一些高职院校实感无奈,严重困扰和阻碍着高职院校的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向全社会提出了“法制”的方略和信仰,以法治思维寻找破解高职“囧”境的策略,似乎可以别开生面。
“零志愿”并不等于没志愿,“服从”也是志愿。有了志愿,通过高考录取系统履行了“法律”手续,实质上就形成了考生与学校“契约”性质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当下虽然还不具有法律约束性,但至少形成了具有道德约束力的信用关系。同样,在招生宣传过程中,高职院校向全社会公开的学校条件、学校优惠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同样也具有法律性质的“要约”。被录取的考生无故不报到、学生到校后得不到招生简章上的“承诺”,本质上也都是“违约”行为。
这种违约是十分有害的。一方面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另一方面造成了教育资源尤其优质教育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损害了未被录取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公平权利。一方面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另一方的违约损失,该由谁来买单?违约了,理所当然地应当由违约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这种违约社会危害性并不像违法犯罪那样大和具有直接的主体,所以,当然就不能像惩治违法犯罪那样采取硬邦邦、冷冰冰的法治措施。但是,以法治思维,利用现代手段实施信息公开,以透明诚信来制约违约方的行为,完全是应该的,也是可以做到的。
以备案方式制约学校宣传行为是可供政府的选项。招生前夕,各高职院校都会使出浑身解数宣传学校实力。宣传本没有错,但有些学校把“芝麻”说成“西瓜”,把别人的东西说成自己的东西,有的作出了实际做不到的承诺,甚至提前寄发录取通知等等,严重干扰了正常招生环境,损害了考生切身利益。既然组织招生是政府行为,那么政府就有责任监督和规范学校宣传内容、宣传方式。如果省级教育考试院实行学校招生宣传材料备案制度,就会增强学校法律意识,提高学校“要约”的严肃性。
建立登记或信息公开制度可制约考生的选择性行为。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已经被录取的考生违约不报到,则由学校向省级教育考试部门报告,省级教育考试部门查实后登记在档案,在案卷中标明“往届已录取未报到”字样,如果该生再参加高考或走进社会,即随电子档案纪实性报送。或者规定,在高考排名时,在同等情况下靠后排序,或者限制性划定报考学校,或者适当提高这类考生录取分数线,使“违约”者提高诚信成本。这样做法在一些地区的中考中已有成功实践。
改革招生录取制度则是法治的根本路径。过去考生主要以学校层次作为评价标准,大都先选学校再选专业。而考生求学高职最主要目的是为了就业,专业即为其兴趣所在,可由于考分排名导致“被”选了备选的专业,所以转专业就成了不少考生的利益诉求,在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一些学生只好被迫“不报到”。如果作为高考组织者换个思路,以专业为填报志愿的招生导向,或者在录取过程中充分沟通和尊重考生的意见,或许就满足了考生的客观需求,就可能减少导致“囧”像的因素。
设立透明诚信制度,不是剥夺责任主体选择性权利,也不是不提供责任主体“反悔”机会,意在提醒责任主体在作出重大选择的时候,要“三思而后行”,在选择自己美好的同时也要想到影响他方的美好。每一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之中,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多为他人想想自己就会得到更多的快乐。以人为本改革体制机制,可能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作者系中国矿业大学博士生、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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