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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联结起来的共同利益及其区域经济一体化,必将促进区域法律制度的融合及统一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需要一套完备的国际、国内法律制度,涉及海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国际金融、航运、经贸,乃至海洋安全等诸多领域。
第一,沿线各国合作修建并维护海上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同时,需要协调相关法律制度,保障和促进海上贸易往来及投资便利化。互联互通的一个障碍就是各国有关法律制度差异较大,需要解决影响互联互通的制度、规则和标准问题,包括开展国际物流对接,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海关合作等。亚太经合组织北京会议期间关于加强区域互联互通的议题,就着重加强“软联通”。
第二,沿线各国需要按照国际法在海洋资源环境开发与保护方面进行合作和协调。在海上航运及其他资源开发活动中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是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的普遍要求。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大多数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应履行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法义务。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2条,属于半闭海的黄海、东海、南海的沿岸国应协调海洋生物资源的管理、养护、勘探和开发,并协调行使和履行其在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六条,海洋环保是有关各方的合作领域之一。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思路符合国际法,且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中国一直跟相关国家就共同开发问题进行磋商。虽然争议海域共同开发并非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要求,但如果实现,将极大促进地区海洋合作。
第三,中国与有关国家需要共同维护海洋和平与安全,以及良好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本身即反映了中国超越海洋争端及局部利益,着眼于国际海洋合作与发展大局。中国支持处理南海问题的“双轨思路”。这有利于维护南海地区稳定和共同发展,当然也有利于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共同维护海上安全及良好的海洋法律秩序,包括维护海上航行安全、打击海上犯罪等,同样是摆在各国面前的重要任务。在维护海洋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方面,国际社会业已制定一系列的国际法律文件,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等国际条约。《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六条规定,有关各方可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海上航行和交通安全;搜寻与救助;打击跨国犯罪,包括但不限于打击毒品走私、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以及军火走私。2002年发布的《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和2004年发布的《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等,都要求有关各方在维护非传统海洋安全领域进行合作。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需要有关国家就相关问题加强立法、执法合作,由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联结起来的共同利益及其区域经济一体化,必将促进区域法律制度的融合及统一。(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海洋法与海洋事务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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