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杀人、市场与道德经济》封面
1785年,广东省东莞县的陈文友失去了已耕作了30年的佃租土地,原因是田主收了黄某更多的土地租用金。陈文友因此与黄某打了起来,黄某打不过,在逃跑之时声称要去县衙告倒陈文友。陈文友返回家中告知其妻朱氏发生的事情,朱氏责骂其夫懦弱无能。陈文友在盛怒之下抄刀砍了朱氏,然后背着朱氏到了黄某家门前叫骂,声称是黄某伤了朱氏。黄某气愤难平,欲起身与陈文友理论,但其母于氏死死拉着儿子不放。黄某奋力挣脱母亲,母亲摔倒在地受了重伤。当天,朱氏不治身亡,黄某的母亲也于次日清晨死去。
如果把这起案件仅仅作为家庭悲剧,那么这起案件并不具有典型意义。但是如果有数百起类似因土地产权“转移”引起的暴力事件,并且总有人命的丧失,那就不是一起悲剧那么简单了。如果在18世纪非同寻常的人口膨胀和商品化经济不断增长的背景下予以审视,就具有了非同寻常的意义。人口的增加带来劳动力价值的相对贬值,农民被迫在日趋有限的资源下竞争,争端就会更为普遍,悲剧数量开始了叠加。
《过失杀人、市场与道德经济:十八世纪中国的财产权暴力纠纷》的作者步德茂(Thomas M.Buoye)任职于美国塔尔萨大学、美国密歇根大学兼中国人民大学,长期致力于清代法律史、经济史等方面的研究,系国际屈指可数使用清朝刑科题本于其研究中的学者,是“新法制史”研究的重要代表人物。
步德茂的这本代表作由诺贝尔经济学获奖者、著名经济学家诺斯等亲自审定,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后由中国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作为“编译丛刊”之一在中国出版,是“新法制史”研究的一部功力深厚的学术代表作。该书以清朝刑科题本素材为基础,从人口增长、商业化、财产权、交易成本以及文化意识形态等方面入手,论述18世纪广东、四川、山东等地农村受市场经济冲击而带来的社会变动,梳理了18世纪中国经济与社会结构变迁中普通百姓的日常冲突,并运用诺斯理论等经济学原理研究法律问题,丰富了法律经济学思想,是经济史与法制史研究相结合的一种新尝试。
本书的特别之处在于,作者与一般的经济史家不同,其切入角度相当独特:即选择18世纪中国财产权的暴力纠纷案件来解释和揭示当时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变迁。如他所言,这类暴力纠纷增长的根本原因是当时商业化和人口膨胀导致了人际摩擦增长,使得一些人以暴力来表达自己的挫折感和愤怒。
作者所选取的时间点,恰好是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战乱,古代中国进入了相对稳定的18世纪。由于自身发展轨迹的惯性作用,再加上外部环境的配合与作用,中国在18世纪出现了传统社会最后一个,也是时间跨度最长的盛世——康乾盛世。人口的增长、社会分工的细化、区域经济的发展乃至白银流入,外贸规模扩大都是这一时期的重要特征。这些变化引起了民众生活的重大变化,其中,财产权冲突问题是这一时期经济社会变迁的集中体现。虽然财产权冲突与命案之间并不构成必然的联系,然而以极端的方式解决财产权冲突以及官府对这一冲突的处理,却又真实地反映了经济、社会、道德、法治累积的变化。因此,围绕财产权的暴力争端的分析对经济史中结构与变迁的性质,及经济变迁的社会后果提供了有价值的观察点,这些观察点可以丰富我们对作为经济发展决定因素的经济制度和意识形态重要性的认知。
东亚精耕细作的农业及其较高的单位产量又养活了更多的人,使得18世纪的中国成为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但清朝在18世纪的人口增长规模即使以中国的标准来看也是惊人和空前的,其直接的结果就是劳动力富余和对土地的争夺更加激烈。与此相对应,本书取样的是山东、四川、广东三省,分别代表华北、中部和华南地区,其中,在解释山东地区关于财产权的暴力纠纷较少时,步德茂认为山东更早地经历了人口压力并较早地达到了必要的引起财产权纠纷的门槛,也就更早地解决了财产权界定的问题;四川在明末因张献忠的杀戮带来人口锐减,因此该省人口与土地的关系恰能代表一种极端;而广东则向来以宗族势力强大著称,且人多地少矛盾突出,常常爆发有组织的家族械斗,因而留下了众多可供分析的暴力纠纷司法案件。
作者将三省的命案史料加以对照,从而勾画出三省围绕财产权争端的命案与时俱减的趋势和三省暴力争端大相径庭的总体走向,说明了经济和社会变迁在不同地域之间所展现的多态性和复杂性。
清史研究所王士皓先生认为,步德茂将研究视角专注于法律观念与暴力冲突之间的关系,深刻揭示了采用法律成本极高的暴力冲突解决财产权纠纷的深层次原因,说明了在以财产权为核心的经济制度变迁达到当事各方认同的新平衡点前,暴力争端难以避免。这进一步印证了财产权在社会经济变迁中所起的核心作用,深化了我们对形形色色的命案史料的认知和理解。我们看到,通过大量与此相关的史料,搭建不同的分析平台,转换不同的研究视角,但又紧紧围绕由财产权而起的暴力争端这一主线,让我们反思财产权争端不仅在法治意义上,而且在社会经济发展上的意义所在。
正如作者所言,将经济学与法学研究仅仅限于成本、收益及其分配是不够的,“制度和意识形态对理解历史变迁至为攸关”。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