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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的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两手抓,必须坚持法治和德治共同推进,法治与德治是实现劳动关系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实现劳动关系公平正义的前提
法治与德治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法治侧重于人的外部行为,德治侧重于人的内心世界,德治是法治的根基和前提,法治是德治的底线和保障,两者相辅相成,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政以治民,刑以正邪;既无德政,又无刑威,是以及邪。”德治与法治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关联,没有法律的保障,道德只是镜花水月,没有道德的教化,法律难免一纸空文,加强法治,能赋予社会道德规范以权威性;加强德治,能提高人们精神境界,使法律能够有效实施。在现代国家治理、现代企业管理,特别是劳动关系调节中,既应该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应该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法治与德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当前,劳动纠纷频发,缺失劳动关系的公平正义,源于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的双重缺失。“辨症方能下药,对症才有良方”,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思想观念的障碍,利益固化的藩篱,尤其是劳动纠纷的多发高发,劳动领域的违规违法、道德缺失,日益侵蚀着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的地方过分强调经济发展指标,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忽视了良好就业环境的营造,淡漠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的意识;有的企业隐瞒真实工作环境,劳动者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劳动收入低;有的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劳动者福利,降低劳动保护;有的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合同签订不规范、工会组织不规范;有的劳动者为谋求工作则会伪造学历、提供虚假信息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是法律意识淡薄、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体现。所以,法治与德治是实现劳动关系公平正义的前提。
实现劳动关系公平正义的保障
法治与德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惟有德治的教化,才能使社会规范内化于心,才能真正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才有全社会信仰法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社会风尚;惟有法治的推进,才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才能适应现代社会劳动关系发展的需要,才有公平正义的真正落实;惟有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劳动关系双方才能在法定劳动标准基础上,遵守法律规则,实现劳动关系的公平正义。
法治与德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保障。全社会要明德尚法,培育良好的法治信仰,建立健全完善的劳动法律法规制度和劳动标准体系,从劳动合同签订、劳动者社会保险、生产安全保障、休息休假保障、工资支付、劳动者利益诉求渠道、权益保障、企业民主管理等现代劳动标准着手规范,并加大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形成诚信、友善、公平、正义的良好社会氛围。在调节劳动关系过程中,既要用社会道德标准积极主动地调节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让全社会对企业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道德监督与评价,又要用法律规范劳动关系中的各种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人单位要遵德守法。
劳动者自身要崇德依法。劳动者要树立正确的劳动观,要有与企业同荣辱、共发展的责任意识,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的价值追求。同时,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学法、用法、知法、守法,对于用人单位侵害劳动权利的行为,要善于使用法律武器,敢于使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信法不信访,信法不信闹,信法不信钱,信法不信情。
实现劳动关系公平正义的目的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建立公正、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现代法治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根本目标,是现代企业治理的基本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治与德治,是实现劳动关系公平正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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