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意见》对试点工作作出哪些具体部署?
《意见》要求,试点地区各级工会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工作协同。试点地区工会要会同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部门和组织共同参与的劳动争议预防化解机制。要健全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沟通机制,鼓励和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调、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加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要推动完善法规规章,做好理论研究和宣传引导,完善调解协议自动履行机制,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认可度。
二是培育调解力量。在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同时,鼓励各级工会依托工会职工服务、地方社会治理综合服务等平台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室),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工作室和派驻调解员。要广泛吸纳具有劳动法研究和劳动争议调处实践经验的各领域专业人才加入名册,建立完善包括调解员培训、道德规范、惩戒退出等机制在内的名册管理制度。要规范律师参与,积极从职工维权律师团、职工法律服务团和工会法律顾问中组织和遴选社会律师参与调解工作,做到严格选拔、程序规范、服务优质,同时鼓励探索建立劳动争议专职调解律师制度。
三是完善经费保障。各级工会要会同法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主动争取财政支持,要结合实际情况将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细化“以案定补”和上下级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经费支持等各项机制,完善经费保障体系。省级工会要会同省高院共同研究试点工作方案,加强对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特别是加强业务和技术层面的沟通、协调和对接。
同时,《意见》对试点地区各级法院也从加强工作协同、提供司法保障、强化综合配套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下一步,全国总工会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立足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积极落实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综合机制新要求,扎实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动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一方面,我们将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部署,继续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定期总结评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视情扩大试点范围、推广有益经验;另一方面,待劳动争议调解力量培育成熟,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具备一定基础,各方面配套措施基本完善,我们考虑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联合,推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衔接、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