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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职工所提重要意见不得超过三十日
//www.workercn.cn2014-01-24 00:00:00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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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回应职工所提重要意见不得超过三十日

 

  中工网讯(记者陈华 通讯员何遐)1月22日,《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在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通过,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事务公开制度。企业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该《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共53条。《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在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召开首次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企业民主管理职权,听取企业关于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劳动合同和集团合同签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企业改革等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集团合同草案和专项集团合同草案等。为了防止“公开事项领导说的算”、“公开后反馈的意见无人管”等现象的发生,《条例》明确:对于职工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应该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需要整改的,应当采取措施整改,并在三十日内将整改结果公开。

  “制定《安徽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是我省民主管理实践和民主管理法制化的需要。”安徽省总工会副主席李素萍在公布该《条例》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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