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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参与 保障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图)
//www.workercn.cn2014-01-27 00:00:00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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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建言助推规定出台

  在各级工会共同努力下,全总参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多数意见被吸收采纳。

  比如,关于用工比例问题。用工比例是《暂行规定》制定中各方争议最大的问题。“草案”最初规定,“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全总认为,10%的比例过高。因为如果考虑临时性、替代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因素,“三性”岗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将超出10%,这个比例不但远远高过普遍低于5%的国际水平,也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体现的严格限制使用劳务派遣的立法精神,建议将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确定在5%,三类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总比例不超过10%。面对一些企业和企业代表组织的不同意见,全总积极开展工作,阐述所提建议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坚持原则,并多方宣传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建设的重要意义,促使该建议在《暂行规定》中得到了全面体现。这是工会参与《暂行规定》取得的一大成效。

  同时,推动劳动合同依法终止问题的明晰。“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应与用工单位协商妥善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全总认为,根据该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前述情形下已丧失劳动合同主体资格,若不对劳动合同效力作出规定,有可能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建议修改为“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这条意见被《暂行规定》部分采纳。

  此外,关于明确界定劳务派遣、如何确定辅助性岗位、进一步保障跨地区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规范假外包真派遣、《暂行规定》实施过渡期内处理好劳动合同及劳务派遣协议衔接的意见等近10条意见,也被《暂行规定》不同程度吸收。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将在规范劳动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方面发挥重大积极作用。但因为《暂行规定》涉及企业经营者、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等方面利益格局较大的调整,其实施将带来劳动关系领域用工理念、用工行为的较大变化。各级工会将从维护工人阶级主体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维度,深入推进《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把学习宣传贯彻《暂行规定》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培训,增强各级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矛盾排查、预警、调解、处理机制,及时介入侵犯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事件的查处,切实发挥好工会组织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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