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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厂务公开条例》颁布并将施行
不仅规定了不同所有制企业厂务公开的事项,而且明确了不建立、不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法律责任
中工网讯(记者孙覆海 通讯员王金陵 尹向群)近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省继2006年颁布施行《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之后,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法制化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
据了解,《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共分22条,分别对厂务公开的必要性、适应范围、遵循的原则、组织领导机构、责任主体、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程序、公开时限、工作制度、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指出,国企、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应公开的事项包括:改制、并购、分立、合作、重组等,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职工提薪晋级、工资支付、福利分配等;职工招用、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
《条例》还指出,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公开的事项包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职工培训计划,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其处理结果等。
据了解,厂务公开除了采取职代会基本形式外,还可以采取厂务公开栏、内部报刊及网络等信息传播手段和厂务工作会、厂务联席会、职工代表巡视和民主恳谈会等形式。同时,应设立意见箱、监督电话等,接受职工投诉、举报,征求、了解职工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此外,该省还规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果违反上述条例规定不建立、不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不依法公开或者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和在厂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由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取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和荣誉称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