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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讯(记者高会坡 通讯员范旭华)日前,省总工会联合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出台的《关于加强开发区(园区)工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从2014年至2018年,努力把我省开发区(园区)工会建成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规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据悉,这是我省首个规范提升开发区(园区)工会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近年来我省开发区(园区)等各类园区高速发展,区域内企业和职工迅猛增长。促进各类开发区(园区)健康发展,是当前我省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工会组织应尽的职责。省委八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要求将园区建设作为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资源集约的重要载体,作为“把县域经济和县城搞大搞强”攻坚战的重要抓手。在全省各类开发区(园区)迎来快速发展契机的形势下,各类开发区(园区)工会工作也要相应加强,为各类开发区(园区)健康发展、和谐发展作贡献。为此,2013年下半年以来,省总工会在省编办、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等部门的配合下就开发区(园区)工会工作进行了调研。省政府与省总工会2013年度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由省总工会牵头制定加强各类开发区(园区)工会工作的意见。
《意见》从目标要求、职责任务、组织建设、场所和经费、工作机制等五个方面,为全省开发区(园区)工会工作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并明确了“建立工会组织”、“促进经济发展”、“提升职工素质”、“履行维权职责”、“服务职工群众”、“构建和谐园区”等六项主要任务。特别是在组织建设中,明确提出要规范工会组织形式,开发区(园区)工会可以是总工会或工会工作委员会,也可以是工会联合会;开发区(园区)总工会履行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的双重职责,工会工作委员会是上一级总工会的派出机构,工会联合会履行基层工会职责。完善工会组织体系,开发区(园区)可按区内各类产业园为单位或按行业类型成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接受开发区(园区)工会的领导;在开发区(园区)内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的企业,其工会工作接受开发区(园区)工会的领导。大型国有企业、跨区域生产经营企业工会隶属关系,可在协商基础上实行双重管理,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上级工会确定。
为确保《意见》目标的完成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实施,《意见》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各类开发区(园区)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尽快建立工会组织;各类开发区(园区)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与河北省总工会2013年度联席会议纪要》的要求,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至少明确1-3名人员负责工会工作,其中要有1名专职人员。开发区(园区)工会主席按照同级领导班子副职配备,工会主席由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的,应同时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或专职工会干部,副主席享受开发区(园区)内设机构中层正职待遇;细化开发区(园区)工会经费管理工作,由农林牧场重组的开发区(园区),已按县级工会管理的,经费管理体制不变。符合成立总工会条件的开发区(园区),由所在地市总工会报省总工会批准,可以独立管理经费,其中原隶属市总工会的企业转入开发区(园区)后,工会财务隶属关系和经费上缴渠道不变。不具备成立总工会条件的开发区(园区),其工作经费采取预算报账或补助方式,由市、县总工会负担,按开发区(园区)企事业单位缴纳经费总额的10%以内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