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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集体工资协商将立法 拒签合同企业拟最高罚15万
//www.workercn.cn2015-06-02 07:50:07来源: 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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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实习记者 王月)5月27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草案对协商主要内容、行业协商、合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草案通过后,辽宁省集体工资协商将有法可依。

  处罚条款都细化

  在草案涉及的内容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对拒签合同企业的处罚力度和办法。根据草案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工资集体协商或者拒绝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对100人以下的企业处5万元罚款,1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企业处9万元罚款,2000人以上的企业处15万元罚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处3万元罚款;拒不履行生效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对100人以下的企业处5万元罚款,1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企业处9万元罚款,2000人以上的企业处15万元罚款,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处3万元罚款。

  协商内容涵盖广

  草案中规定的协商内容很全面: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劳动定额及工时工价;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福利事项及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津贴、补贴标准、绩效工资和奖金等分配办法;加班工资基数标准;待岗期间的补贴,病事假、带薪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和时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程序;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条件;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其他与工资、福利有关的事项。

  协商代表职工选

  职工方协商代表应当由企业工会组织职工竞选,或者工会推选产生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大会产生协商代表。职工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也可以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其他职工方协商代表或者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书面指派的其他人担任,企业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监督机制有保障

  企业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应当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定期对企业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情况进行检查。

  同时,各级地方总工会对企业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违反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企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改正,企业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职工方与企业因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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