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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修改通过,10月1日起施行
工资怎么涨?加班怎么算?协商说了算
企业须提供协商议题相关真实资料,拒绝或拖延协商拒不改正的将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中工网讯 (记者钱培坚)据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报道,6月18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的,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作出整改意见书;拒不改正的,按相关规定将该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工资怎么涨?加班怎么算?这些问题将由集体协商说了算,而职工今后也将更有发言权。在此次修订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中,新增加的第十三条令人眼前一亮。该条详细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所包括的内容: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支付办法;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加班工资以及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工资事项。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可以参考的因素,包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企业上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水平、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8种因素。
此外,条例详细列明了企业禁止性行为。包括:限制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其进行侮辱、威胁、恐吓暴力伤害;拒绝或者阻碍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提供生产工具或者其他劳动条件;拒绝提供与集体协商议题相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以及其他干扰、阻碍集体协商的行为。条例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职工不得采取的4种行为。
条例规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或者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一方可以提请上级工会、企业可以提请企业方面代表进行指导。还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人社部门协调处理。
一些小微企业可能没有工会,也缺乏签订集体合同的条件。对此,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史秋琴表示,有委员建议增加同一楼宇内企业开展区域性集体协商的规定。条例修改过程中这一建议得到肯定,规定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商业区、商务楼宇等区域内的工会,可以选派代表与区域内不具备独立开展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推选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对于集体合同期限,条例规定一般为1年至3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