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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谈、不愿谈、履约难有了法律层面的应对之策
辽宁人大通过《条例》解决工资协商难题
《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中工网讯 (顾威 记者刘旭)不会谈、不愿谈、履约难等困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一系列问题,因为7月30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有了解决办法。据悉,这部地方立法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工资集体协商是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然而,在很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往往存在着职工代表不会谈、不敢谈,企业主不愿谈,集体合同履约难等诸多问题。辽宁省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杨克泽介绍说,该《条例》最大的特点是针对性强,对现行工资协商中存在的问题,都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针对职工代表不会谈、不敢谈问题,《条例》第一章第七条、第二章第十一条都有明确规定。第七条规定指出,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行业工会可以参与、指导企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于不敢谈问题,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协商代表应由企业工会组织职工竞选或者推选产生候选人,意在选出愿意和敢于为职工说话办事的协商代表。
针对企业方不愿谈或拖而不谈问题,《条例》第一章第九条、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都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如第九条规定,省、市、县政府将企业订立、履行工资专项合同情况列入企业信用监管体系。这一条明确告诉企业,不谈或不履行工资专项合同,将列入信用监管“黑名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则在时间上进行了限定,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双方协商代表就协商事项达成一致后七日内,由企业方制作工资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应当于十日内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履约难”是困扰工资协商的问题之一,《条例》第七章、第八章规定了强有力的制约措施。第七章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应当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四十五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对企业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情况进行检查。
此外,根据《条例》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拖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虚假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情况和资料、拒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阻挠工会指导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都将依法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