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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工人日报》报道称,日前江苏省总工会下发《关于加强职工参与促进集体协商提质增效的意见》,对集体协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必须严格履行职代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程序,积极倡导对集体合同草案中的核心条款,通过无记名方式逐条表决”。
一直以来,我们有些单位召开职代会,也很讲究民主程序,但往往在表决方式上不一样,有的是鼓掌通过,有的是举手表决,有的是无记名投票,而无记名投票方式往往更能表达代表们的真实心声。
集体合同中的职工劳动报酬、工时、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保险福利等重要事项和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表决时不能捆绑在一起进行表决,采取逐项表决,能充分表达职工代表的意志和意愿。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也明确要求“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加强集体协商代表能力建设,提高协商水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职代会的职权所在。表决制度是民主政治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石。不论从职代会制度看,还是从工会本身看,合理的表决方式、方法是民主制度成功的关键,是工会工作民主化、群众化的重要反映。集体合同条款逐项表决,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职工代表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管理能力,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在平等的基础上与企业主共商共决权,这种民主管理权是职工作为劳动者这一特定身份所具有的“天赋之权”。
总之,任何一项制度的运行状况都与主体的主观意识、客观条件以及制度运作的程序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只有从各方面重视和完善民主表决的改进,才能更好地推动民主政治制度的实施效果。(董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