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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企业集体协商制度将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中工网讯 5月23日,《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从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内容、集体协商程序、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协商、监督管理和争议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情况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目标考核体系。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边黎明向会议作说明时介绍,随着经济社会转型调整,非公企业大量增加,我省市场主体、用工形式、劳动力市场情况都已发生了明显变化,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现有的《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两部法规已不适应当前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和劳动关系的新变化。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省的企业集体协商工作,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两部法规实施以来的经验和兄弟省份的先进做法,对两部法规进行整合,制定一部比较完整的、操作性更强的企业集体协商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适用范围扩展至企业分支机构
据介绍,现有的《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适用范围限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范围过于狭窄。为此,《条例(草案)》适当进行了扩展,其中规定,“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授权同意,与分支机构的职工方就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企业集体协商制度
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条例(草案)》强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责任,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情况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目标考核体系,将企业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列入企业社会信用体系。”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的职责,使各方在行使职责时有法可依,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
小微企业集体协商有法可依
为了适应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的发展形势,《条例(草案)》设专章对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代表产生、协商内容、合同审议通过以及合同的竞合效力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结合工作实践对行业性集体协商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将现行法规规定的行业性集体协商的范围由“县级以下区域内,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拓展为“小微企业或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行业”。
《条例(草案)》规定,小微企业或者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行业,可以由行业工会组织选派代表与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企业推举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
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商业区、商务楼宇等区域内的工会,可以选派代表与区域内不具备独立开展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推选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张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