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工会频道集体合同-正文
延边州积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www.workercn.cn2016-06-11 11:38:45来源: 中工网——《劳动新闻》
分享到: 更多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延边州委、延边州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推进全州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延边州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1、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即发出协商要约;另一方应于20日内予以答复,确定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3、企业和职工方选派协商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一致后的工资集体合同(草案)交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工资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5、工资集体协商双方签字后的协议报同级(分级管理)人社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向全体职工予以公布。

  要严格履行协商程序,做到“五个规范”:要约承诺程序规范、集体协商程序规范、审议通过程序规范、审查公布程序规范、监督检查程序规范。必须把握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人社部门备案等关键环节,确保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在程序上的合法有效。专项工资集体合同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已经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的,专项工资集体合同作为综合性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主要措施

  坚持试点先行,推动重点领域实现突破。按照“稳步推进、重点突破,重在建制、逐步规范”的工作思路,在具备条件的企业普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当前推进工作的重点是:非公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职工工资较低,尤其是企业效益好而职工工资长期未增长或增长缓慢的企业。要选择生产经营和工会工作比较好,特别是企业经营者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企业进行先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要注意总结经验、选树典型,通过培养选树一批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典型,示范带动工资集体协商全面开展。要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选择50家企业作为示范联系点,各县市、各产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也相应选择20-30个联系点,力争年内建立联系点600家以上。通过对联系点的指导、推广,实现全州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目标要求。

  坚持分类指导,提高工作质量和成效。要按照“因企施策、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工作原则,根据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特点和企业经营状况确定协商重点。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要把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放在工资水平、各类津贴和福利上,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对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要把协商的重点放在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基本劳动权益上,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要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工人的计件标准;对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把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协商重点。要视企业规模、行业、地域不同,有针对性予以推进。对小型比较集中或同行业相对集中的企业,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已建工会的企业应当全面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制度;未建工会的企业应当通过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集体合同制度进行覆盖。

我要留言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