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规定押金性质
属于用户而非平台
据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国首例共享单车破产案——“小鸣单车”破产案主要呈现以下三方面特点:
涉及债权人众多,且涉及面广。悦骑公司的债权人包括用户、供应商、员工三大类,这些债权人散布在全国十几个大中城市,极为分散。截至2018年6月27日,“小鸣单车”用户有效申报的债权共计118738笔,供应商申报的债权共计28笔,另外还有由管理人核实的职工债权共计115笔。
用户债权的发生是以网络数据为载体。由于广大用户是通过手机App注册,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非传统的方式向悦骑公司交纳押金。虽然单个用户申报的债权金额不高,但这些用户数据全部存储在云端服务器。针对用户申报的债权,需要找到云端服务器的原始数据予以核对。
悦骑公司名下的财产分散,处置困难。经过管理人前期摸查,悦骑公司账户上已没有多少现金。
目前,管理人仅接管到35万多元。悦骑公司的主要财产是散落于各个城市街头的共享单车,因过于分散而造成回收成本高,处置难度大。
朱巍认为,对于押金问题,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在2015年开始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对于押金退还是有具体规定的。《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更加具体。
“对于交通运输业新业态押金,退还的时候怎么退,押金怎么用,在《办法》中都有非常具体的规定。押金的性质也得到进一步明确,不是平台的而是用户的,所以不能随意挪用。”朱巍说。
“《办法》首先突出了信用,包括信用管理和信用惩戒。所以《办法》对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会产生积极作用。”朱巍说。
朱巍认为,《办法》的第二个特点是突出了法治,“共享经济可以说是当前法治建设大环境下的一个细节。共享经济应该被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上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