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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8-08-30 19:40:01 中国人大网

  三、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传染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

  当前,传统传染病威胁持续存在,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防治传染病面临双重挑战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一是人口跨境、跨区域大规模流动加剧传染病传播风险,流动人口容易成为传染病易感人群,防治措施难以完全落实。例如,据呼和浩特海关反映,经常在内蒙古口岸从事跨境运输的外籍交通行业从业人员病毒性肝炎、梅毒等传染病总体患病率高达30%,境内传染风险很大。二是活畜、活禽的调运,缺乏有效的检疫监管措施,易造成人畜共患病的传播蔓延。三是不安全性行为的增加导致艾滋病、梅毒等性传播疾病蔓延的趋势未得到有效遏制。据统计,目前全国艾滋病总体上虽然呈低流行态势,但感染人数持续上升,经性传播已是主要传播途径,以2017年第二季度为例,全国经性途径传播占比为93.7%。四是生态环境的破坏,使一些新病种的出现逐年加快,传染病防治情况愈加复杂,传染病防治难度持续增加。五是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新发传染病和埃博拉出血热等输入性传染病的隐患时刻存在,几乎每1至2年就有新的疫情出现,且难以早期发现和处置,病死率较高,严重威胁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整体传染病防治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升,一些重大传染病的发病率还比较高,一些地区和一些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基础还不牢固,传染病患者的救治和保障水平还比较有限。同时,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防治能力还存在比较明显的差距,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基层地区的防治工作存在不少隐患。

  (二)传染病防治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第一,疾控机构的能力与承担的职责不相适应。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应当履行职责作出八项具体规定。但在检查中,各地普遍反映,一些基层疾控机构基础设施落后、检测设备缺乏、业务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较为突出。例如新疆霍尔果斯作为重要口岸城市,目前无专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工作和基本公共卫生职能由市人民医院的一个科室负责,传染病监测检验能力明显不足。同时,一些地方的市、县级疾控机构实验室能力远未达到国家标准,与日益繁重的传染病防治任务不相适应,影响了基层传染病防治执法能力和水平。例如,云南省的县级疾控机构实验室设备平均达标率仅为58.49%。

  第二,人员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多地反映,部分疾控机构特别是基层人员编制多年来未做过调整,无法满足现有工作的需要,一些疾控机构人员和医疗机构从事传染病专业医务人员队伍不稳定,近年人才流失比较严重。例如,四川甘孜州疾控中心近年来引进本科生26人,已有14人辞职,泸定县引进本科生3人,有2人辞职。

  第三,基层网底不牢,传染病防治能力比较脆弱,对疫情的及早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等能力有限。各地普遍反映,学校、托幼机构专业卫生人员配备不足,与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600∶1的标准差距较大,相当数量的中小学没有按规定设置校医室或保健室。有的学校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防治措施不到位,加之专业人员缺乏、能力不足,学生聚集性疫情时有发生。例如,2017年7月至11月,湖南桃江县四中发生校园结核病聚集疫情,共报告患者83例。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有关单位责任不落实,学校未建立晨午检、因病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踪制度,学生密度大,教室通风不良;教育部门对学校传染病防控重视不够;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没有认真追踪患者真实信息,分析疫情;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事件响应不及时,没有及时提供筛查和处置经费。此次事件中的有关负责人已受到党纪政纪处理。又如,广东省有些地区的病毒性肝炎、肺结核发病率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第四,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存在隐患。近年来我国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病例不断增多,严重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例如,最近以来,我国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陆续发生了人感染炭疽病疫情,对此要高度警惕,积极应对。检查发现,一些基层动物疫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实验室诊断检测能力和队伍力量薄弱,影响了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全面开展,不能适应我国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流行范围广的特点。在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的规定方面存在差距,有些地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对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存在瞒报、漏报、推诿扯皮问题。同时,近年来我国城乡各地养犬数量大量增加,犬只伤人、致死事件时有发生。据统计,2017年狂犬病居全国传染病报告死亡数第四位,发病516例,死亡502例。虽然多地出台了犬只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职责涉及农业、公安、卫生等多个部门,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衔接有漏洞,一些制度如办理养犬证和动物疫苗接种等规定流于形式,监管部门重事后处置、轻事前监管等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三)少数生产经营企业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少数传染病防治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质量意识淡薄,甚至违法违规、涉嫌犯罪,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威胁。例如,不久前发生的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疫苗案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我国药品管理法已对药品(包括疫苗)的生产经营作出明确法律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也规定:“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但该企业却公然违反法律和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逐利枉法,违反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在生产人用冻干狂犬病疫苗过程中,存在擅自变更生产工艺、编造虚假生产检验记录、销毁证据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涉嫌犯罪,必须彻底查清真相,依法从重处罚,切实加强监管,保障人民健康。

  (四)相关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

  部分地区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还没有完全建立传染病防治长期、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存在“财神跟着瘟神走”的现象,影响了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一些地方特别是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对公共卫生服务事业投入不足,疾控机构的人员和运行经费未能完全纳入财政预算,防治人员津贴得不到落实,人畜共患病源头防控保障不够。陕西省疾控中心缺乏相应的水电等日常维护经费,各项资金缺口每年约1800万元。部分保障政策不衔接,不落地。例如2017年发改委财政部印发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全面取消疾控机构卫生检测费、预防性体检费和委托性卫生防疫费等三项收费,通知中提出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但相关政策未能衔接,地方财政补助未能到位,对疾控机构日常运转造成较大影响。许多地方反映财政补助资金至今未能到位。

  医疗机构承担了大量传染病防治任务,因缺乏明确的补偿机制或政策,只能依靠医疗业务收入进行补偿,以医养防,挫伤了公立医院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积极性。部分传染病医院生存比较困难,缺乏符合传染病防治工作特点的特殊补偿政策。重大传染病患者的救治费用保障水平还比较有限。一些地方虽然出台了政策将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纳入医疗保障范畴,但保障水平不高。以结核病为例,一些地方普通肺结核门诊治疗费用没有纳入报销范围。耐多药结核病虽然纳入了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但由于治疗总费用高(约8至10万元),按照政策报销比例,一些患者自付费用仍超过其承受能力,结果造成治疗中断。这也是我国结核病患者发现和治疗率偏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传染病防治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

  执法检查发现,传染病防治法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例如,新突发传染病发生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不能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及时控制其流行;该法部分条款有义务规定没有法律后果,法律责任部分有些条款存在处罚过轻、违法成本低、警示作用不强、操作性弱等情况。1991年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一直未作修改,相关内容同样存在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另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滞后。如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是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一直沿用至今,未对内容进行过实质性修改。目前境内发现外籍传染病患者,相关的防治和管理等措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发布并实施的,距今已近30年,许多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出台较早,与传染病防治现实工作脱节,需要抓紧修订。在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还存在制度缺陷,需要抓紧完善。

  (六)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普及不够深入

  相关部门缺乏更为积极、有效的宣传手段,与广泛发挥全社会力量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很多社会公众对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缺乏了解,主动防治意识不强,一些不正确的健康知识、观点和做法在部分地方和人群中流行,有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有针对性地积极应对。对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关于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方面的规定还没有落实到位,传染病防治宣传的力度和效果有待加强。传染病防治相关单位在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以及预防院内感染有关规定等方面还存在差距。部分医务人员对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不了解,传染病主动防治意识不足。一些学校未全面落实关于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方面的规定。

  (七)体制机制建设有待加强

  相关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重点环节、重点措施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不够经常化,还缺乏力度,责任落实不到位。例如,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就暴露出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管仍然存在漏洞,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失职失察,个别工作人员严重渎职。卫生部门对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的六项监督检查职责需要进一步强化。有些地方的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需要完善。一些地区主要是针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暴发而设立的该机制,在无疫情或疫情低发时期,各部门缺乏信息沟通共享等机制,部门间日常信息通报、疫情会商和协同处置配合等方面有待加强。对一些需要多部门联合防治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如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等,关口前移的工作力度不够,缺乏积极的协同配合。在一些地区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及第四十条关于必要时可采取紧急措施的规定方面在现实中存在不顺畅、不及时的情况。有的地方疾控机构只有在公安或畜牧兽医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才能进入疫点、疫区。

  产生上述七个方面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有的地方政府还没有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未能处理好传染病防治工作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之间的关系;没有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新形势认识不足,对法律理解掌握不透彻,对法律规定的一些重要责任落实不到位。三是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由于财政困难等原因,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保障水平不高,特别是对基层网底的防控能力建设重视不够,影响了传染病防治整体效果。四是少数企业守法生产经营意识差,道德诚信缺失,唯利是图,有法不依,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危害人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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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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