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长的综合征收改革
此次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取得的突破性进展,就是实现了从分类征收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而迈出这一步,中国用了22年时间。
刘克崮曾担任过财政部财税体制改革司副司长,后来成为税政司首任司长,对个税改革的历程记忆犹新。
1994年,中国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税率按收入类别分别实行超额累进制和比例税率。“1995年就有人提出实行综合征收的建议,却一直没有推进。”刘克崮向《中国新闻周刊》回忆。
据了解,“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一改革目标最早出现在“九五”计划中,此后,在“十五”“十一五”“十二五”规划(计划)中,尽管表述不同,但都明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是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然而,在此后数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中,始终没有在综合征收上取得进展。
“综合所得是一项涉及整个征管模式上改进的问题,哪些要计入综合所得,为何计入综合所得?这些都需要考虑。而且还涉及到对应的群体利益的问题,以及汇算清缴、申报核对等问题,这也是改革迟迟没有推进的原因。”刘剑文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到2020年前完成6大税种的改革任务,其中就包括个人所得税。随着2016年5月营改增全面扩围完成后,个税改革被提上了改革议程,而此次改革的主要方向就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
此前,财政部也召开了数次研讨会,对个税改革问题展开讨论,最终制定了此次修改草案。
在刘剑文看来,按照此前的个税法案,拥有多项收入的人显然比单项收入的人享受更多优惠,而综合所得征税解决了“看收入不看纳税人”的状况,即收入多的人少交税,收入少的人多交税的问题,体现了对公平的重视。而改变部分劳动性所得的征收模式后,综合性征税的项目会按年汇总综合征税,有利于解决不同收入群体在征税过程中的横纵向不平衡问题。
“目前纳入综合征收的纳税人大多是科研人员或者脑力劳动者,而扣除20%的费用后计算纳税,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创新的鼓励和重视。”刘剑文说。但在他看来,目前仅将九项个人所得中的前四项合并纳税还没有达到公平的要求,需要在以后的改革中进一步扩展。
刘剑文向《中国新闻周刊》解释道,在个人所得中,有劳动所得(积极所得),也有非劳动所得(消极所得)。前者比如工薪所得、劳务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后者比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而按照目前的税制,只需缴纳20%的税。
“我们的个税制度要鼓励的应该是勤劳致富,如果靠劳动致富的人最高要缴纳45%的税,而在资本市场层层套利牟取暴利的人,却只交20%的税,不仅造成了新的不公平,更可能带来人才的外流,这是必须要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的。”刘剑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