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您举个例子,就清楚了——
在北京工作的李先生
李先生
独生子女
儿子在上小学
父母已满60岁
在京未购住房,租房居住
自己正攻读在职研究生学历
按照《暂行办法》,李先生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四项专项附加扣除。
情况一:假设月工资为2万元(不考虑三险一金)
1、35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计算后,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120元。
2、今年10月1日以后取得工资,按每月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后的税率表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90元,比新规定实施前少缴纳税款1530元,税负水平降低近50%。
3、2019年1月1日后取得工资,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后,其中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月,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400元/月,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1200元/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月,共计扣除4600元。
每月应缴纳的税款为830元,比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前少缴纳税款760元,税负水平降低47.80%,比按照原来每月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的税款少缴纳2290元,税负水平降低73.40%。
情况二:假设每月工资为5万元(不考虑三险一金)
1、按照原来每月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计算,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195元。
2、201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按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扣除,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090元,比新规定实施前少缴纳税款2105元,税负水平降低18.80%。
3、2019年1月1日后取得工资,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后,其中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月,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400元/月,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1200元/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月,共计扣除4600元/月。
每月应缴纳的税款为7710元,比专项附加扣除办法实施前少缴纳税款1380元,税负水平降低15.18%,比按照原来每月3500元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的税款少缴纳3485元,税负水平降低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