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30日电 法院附带审查了规范性文件之后,接下来作出哪些具体的进一步处理?对此问题,30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予以了回应。
资料图: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记者 李慧思 摄
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有记者提问:法院附带审查了规范性文件之后,接下来作出哪些具体的进一步处理?
对此,王振宇回应,第一,不作为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阐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二是,可以提出处理建议。做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