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底线”,加强困难群体帮扶服务。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凭居住证、解除劳动合同书等就业转失业证明或个人的无业承诺书,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同时,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抓落实”,压实政府、部门和企业责任。落实山西省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组织协调责任;指导企业履行社会职责。引导困难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办法,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保留就业岗位,与企业共渡难关,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择业观,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吴海亮介绍,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在促进青年就业方面也采取了相关政策举措。一是扩大人员范围,将见习人员由原来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艰苦边远地区、国定省定贫困县离校两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扩展到了16~24岁的失业青年;二是提高见习补贴,对见习留用率高于50%的单位,可按规定提高补贴标准,通过落实奖励性政策支持见习单位留用更多期满的见习人员;三是扩大见习规模,2019~2021年,拟分别安排1.8万人、1.6万人、1.6万人参加就业见习,与目前每年1万人左右的规模相比,人数增幅较大,财政部门的资金支持力度也将相应加大。
吴海亮表示,2018~2022年,山西省拟每年组织培训100万名城乡各类劳动者,其中:就业前培训60万人,企业在岗职工培训40万人。对参加就业前培训的,从就业资金中给予最高2000元的培训补贴;对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的,主要从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补贴中给予支持。
山西省财政厅副厅长陈向阳介绍,各级财政部门一方面要学习好《实施意见》精神,另一方面要落实好各项扶持政策,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修订完善《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就业资金的支出结构、落实好创业项目的财政补助政策。《实施意见》中已将自主创业人员的创业担保贷款标准从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小微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标准从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的补助标准从300万元提高到了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