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如认定“损害商品声誉” 须证明“确切因果关系”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事发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公安局曾向谭秦东家属发来“逮捕通知书”,称谭秦东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4月15日凉城县公安局进一步通报称,“谭某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已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对此,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耀军律师表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刑法在1997年修订之后,新增的一个条款。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张耀军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昨日,北青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损害商品声誉罪”,发现从2015至2017年,仅登记了3起因“损害商品声誉罪”被定罪判刑的案件,其中包括此前引发社会关注的“喜多多椰果王果粒被指是胶做的”一事。
张耀军律师表示,在实践中,这个罪名很少适用,一是因为发生类似情况,很多都按照民事侵权来处理了;另一个原因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入罪标准是非常严苛的,必须考量3个要素: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重大损失。具体到此案中,发布网帖与声誉受损之间,必须要有一个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损失数额才能追究这个罪名。
张耀军律师认为,谭秦东作为一名医学专业人士,他发表的文章并非是随意捏造的事实,只是作为医生提出自己的质疑,劝说一些老年人少喝甚至不喝鸿茅药酒,“我认为,这不能认为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此外,如果要认定谭秦东的行为构成该罪,还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能够证明,购买者的退货行为与谭秦东发表文章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从目前公开报道的内容来看,‘鸿茅药酒’已被多个省份通报其违法多次,这种公开的通报信息比谭医生文章的影响力要大很多。而且,这些公开通报公众都能看到,一些要买药酒的人,可能是看到了通报信息才退货的,而不一定是谭秦东文章的缘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