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其他指标的情形
单位或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调控管理机构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审核合格的及时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具体情形包括: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定编管理的单位新增小客车;2、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琼自带小客车进口的;3、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专用小客车登记的;4、本省人才引进政策给予有关人员用车优惠的,按相应政策办理;5、本省招商引资政策给予有关企业用车优惠的,按相应政策办理;6、单位或个人需要办理营运小客车登记;7、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本省登记小客车的一方;8、个人因离婚、继承需进行转移登记的小客车;9、单位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单位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 10、车辆被盗抢后,按规定申请其他指标;11、本省区域内住所发生变更,办理迁出或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
十六、管理办法用语的含义:
(一)小客车,是指符合国家公共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其它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新能源小客车包括国产新能源小客车和进口新能源小客车。国产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标注的新能源车;进口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上标注的新能源车。
(三)普通小客车指新能源小客车之外的其它小客车。
(四)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国家公共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规定的,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客车。
(五)名下无本省登记的小客车,是指名下无本省登记的非营运性质的小客车,也没有已取得的有效指标或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六)身份证明,是指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所列的身份证明。
(七)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是指企业向本省国税、地税部门实际缴纳的实际入库的全部税收(不含费)合计金额,不含滞纳金、罚款和退税。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八)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是指企业在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人数的平均数。
(九)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小客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十)单位是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十一)存量二手车是指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在2018年5月16日0时前已收购的且按规定完成备案、公证的车辆,存量二手车的具体信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