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指认作案现场
潘某到案后供述,是王某(男,35岁,邢台市桥东区人)通过邰某(男,46岁,邢台市内丘县人)打电话联系他,以每车1100-1200元的价格让他找地方倾倒,他又联系孔某,孔某用铲车将危险废物从货车上直接推下来倾倒。
鉴于此案倾倒危险废物数量巨大,给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警方迅速成立“12.14”污染环境案专案组,展开侦查。
2017年12月19日,专案组分成两组展开调查。一组赴山东滨州市邹平县某润滑油有限公司调查,获知该公司废渣由公司法人李某(男,26岁,山东省淄博市人)联系刘某武(男,29岁,山东省淄博市人)、岳某(男,45岁,邯郸市鸡泽县人)处理。另一组赴邯郸调查,得知岳某在邯郸某物流网站上发布配货信息,先后联系8车次,分别从山东滨州、江苏连云港运危险废物至邢台、邯郸涉县等地倾倒,运至邢台开发区的危险废物通过路某、王某、邰某、李某瘦、潘某等人寻找倾倒地点,并使用装载机进行倾倒。
2018年1月初,办案人员将犯罪嫌疑人王某、邰某抓获归案。
办案民警在侦办王某等人污染环境案中发现,还有一辆货车曾3次运来危险废物,交由王某等倾倒。办案人员通过调取高速口监控等,锁定半挂货车及车主李某冲(男,29岁,邯郸市鸡泽县人)。
办案人员在邯郸某地将货车车主李某冲及货车司机李某华(男,29岁,邯郸市鸡泽县人)抓获。经讯问,李某冲供述了经同乡李某法(男,49岁,邯郸市鸡泽县人)介绍,伙同李某华分3次从河南濮阳运出约200余吨废油渣,并运至邢台开发区留村镇交王某等人进行倾倒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