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家属
“没倒打一耙,是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这起事故中的死者是家住射阳县长荡镇的46岁男子董某,他当时驾驶苏J7281C号正三轮摩托车,沿S303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盐城市大丰区海堤线灯控路口发生侧翻。
2018年5月7日,董某的母亲及妻子蒋某和儿子作为死者亲属将胡先生及其车辆保险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告到大丰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董某交通事故死亡所形成的丧葬费36342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及交通费2000元共计607432元。2018年11月15日,大丰区人民法院大丰港人民法庭依法开庭审理此案。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之中。
记者找到此次交通事故的死者董某的妻子蒋某,蒋女士对于记者的采访有明显的防备心理。她一直说:你们问这个干吗,网上说我倒打一耙诬赖好人,我的压力非常大。
“事故发生后,我就要求把丈夫的遗体弄回家做丧事。交警部门不同意,说要进行尸检。尸检报告出来,没有检查到一点酒精含量。事故发生后,我也一直没有联系胡某,更没有要求对方赔偿。大丰交警大队的民警告诉我,该起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但是对于损害赔偿的部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我就直接找了律师将对方起诉到法院的。根本不存在网上说的情况。”
蒋某说:“在法庭上,法官宣读了交警当时给胡某做的笔录,笔录上清楚地写着,我丈夫当时由东向西行驶,胡某由南向北行驶,我丈夫的车撞上电线杆时,胡某的车已行驶到南北路与东西路交叉处的中间。后胡某将车开到路边停车报警。交警来了之后,将胡某的车开走并且进行扣留检查。根本不存在胡某自己将车开走,后来交警通知他的说法。究竟是谁闯了红灯,谁避让谁。因为事发当时交叉路口的监控坏了,交警部门无法查明。同时开庭时,法官也询问了当事人胡某有没有在网上发帖我们诬赖他一事。胡某说他根本不知道发帖的事情。”
交警部门
责任无法认定建议损害赔偿由法院裁决
2018年4月30日,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大公交证字[2018]第180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调查交通事故得到的事实:2018年03月31日07时40分许,董某驾驶苏J7281C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S303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盐城市大丰区海堤线灯控路口发生侧翻,在此过程中,胡某驾驶苏JVR339号小型轿车沿盐城市大丰区海堤线由南向北亦通过该路口,两车未发生碰擦,后胡某停车报警,事故造成董某死亡及苏J7281C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部分损坏。
事故现场位于S303与盐城市大丰区海堤线交叉路口,该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且事发时各方向交通信号灯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事发时双方车辆通过路口停止线时是否遵守路口交通信号灯通行,该起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特此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11月23日晚,大丰区交警大队给记者发来答复:由于该路口为交通信号灯控制路口,现有证据无法查清双方车辆在事发通过路口停止线时是否遵守路口交通信号灯通行,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相关规定,对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出具事故证明。经集体会办,我局交警大队于2018年4月30日作出事故证明,并依法送达双方。告知双方就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PK
路人还是当事人?谁来举证?
蒋某的委托代理人、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丁雨尧律师认为:董某驾驶苏J7281C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S303由东向西行驶,胡某驾驶苏JVR339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双方通过该路口,该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且事发时各方向交通信号灯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现有证据无法查清事发时双方车辆通过路口停止线时是否遵守路口交通信号灯通行,交警部门对该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根据省高院相关规定:事故无法认定,双方都是机动车的推定为同等责任。
关于胡某是否“好人”受到冤枉的问题,他认为,胡某是事故当事人,并不是路人,胡某亦不能证明其是否遵守交通事故信号灯,故不能排除其没有过错。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任,如胡某在事故中有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饶奋斌认为,被告胡某要不要承担责任?首先要搞清楚胡某是目击事故而做好事报警的人,还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之一。对于交通事故原因无法认定,双方都是机动车的推定同等责任,这应该有个前提,即胡某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如果胡某仅仅是目击者,显然不该承担责任。车辆未发生碰擦时,当然也会引起交通事故,原告向胡某索赔,要先举证胡某的驾驶行为与该起事故有关,这个举证责任应该在原告,须证明董某的翻车是由于避让胡某或者与胡某的其他行为有关,只有这种原因力的存在,胡某才应该被认为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
大丰区人民法院大丰港人民法庭的徐庭长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此案已经开过庭,目前还在审理阶段,许多细节问题不便透露。关于此案如何判决,紫牛新闻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