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垃圾不分类 当心罚款200元
市城管局详解《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本报讯 (记者 刘波)你家的生活垃圾分类了吗?日前,重庆市政府发布了《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昨日,市城管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市城管局副局长万隆表示,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已全面启动。垃圾分类是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的前提和基础,是创造高品质生活的全民行动。
按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今年4月以来,市城管局在充分学习借鉴北京等国内城市先进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办法(草案)》初稿,并提请市司法局(原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市司法局(原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认真审查、研究讨论和公开征求意见,形成《办法(草案)》并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共6章40条,分总则、分类投放及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方面,对《办法》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职责划分、分类投放及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应按照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等四个类别进行分类。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义务,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和堆放,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单位和个人违反《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为解决生活垃圾“混收混运”的问题,《办法》要求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投放和收集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投放和收集管理责任人;对拒不整改的,可以拒绝运输,并及时向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进行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推动一个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地区的精神文明水平,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重庆大学教授、重庆市生态环境咨询专家委员会专家刘元元认为,《办法》着眼于生活垃圾分类的全链条管理、全过程控制,理顺了管理机制,明确市、区、镇街三级主管部门的主管职责,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办法》的实施,将有效推进重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