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家庭成员应尽的赡养义务,我国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均有相应的规定。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对于高龄老人要求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等合理的请求,各级法院均予以了充分的保护和支持。
母亲节前夕,养老问题再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笔者作为法官,透过自身承办案件的总结,给个人养老提给个醒。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和医疗条件的发展,我国高龄老人越来越多,截至2019年底,全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2.7亿人。据全国老龄委预测,中国到2035年,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超过四分之一。老人的养老问题,特别是高龄老人的赡养问题,成了不少家庭的难题,法院受理赡养类案件也出现大幅度增长。据不完全统计,北京市法院系统赡养类案件近三年的总数为2017年4068件,2018年上升到15729件,2019年突增到60526件。其中涉及75岁以上高龄老人的案件更是占80%以上,有不少甚至是90岁到100岁的老人。
高龄老人的赡养纠纷大量涌现,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老人进入高龄后,随着身体机能的退化,疾病缠身,生活自理能力下降,给子女带来生活上的“负担”;二是,高龄老人的子女年龄较大,自身也需要照顾。现阶段不少高龄老人都是多子女,其中长子、长女也进入老年,甚至是高龄,有些子女还患有严重疾病,无论是身体状况还是经济条件,有些还不如高龄老人。对于高龄老人的照顾,往往依靠相对年轻的子女,引发兄弟姐妹之间矛盾而导致赡养纠纷。三是,高龄老人过早处分财产,导致生活完全依赖子女。我国不少农村地区有儿子成年后分家的习俗,父母将自己的房屋、财产分给成年子女,而年老的父母由儿子们轮流赡养,一般约定几个月一轮,但轮着轮着就因为各种原因出现有子女不愿赡养的情况。城市里的老人,在面临拆迁时,也常常将自己应得的房产赠与某个子女或孙子女,导致其他没有得到财产的子女内心不满,而引发赡养纠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有配偶和子女的老年人的赡养,目前仍是家庭成员的责任。对于家庭成员应尽的赡养义务,我国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均有相应的规定。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对于高龄老人要求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等合理的请求,各级法院均予以了充分的保护和支持。但应看到,高龄老人的赡养保障问题,法院判决绝不是最佳的解决方式。
笔者作为法官,建议高龄老人在处理自己的赡养问题时,为避免争端,要提前做好防范:一是,不要赠与!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成年后,父母不再负有抚养教育的法定职责。无论是农村的分家时分割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还是城市子女结婚后购买房屋时的首付,在法律上均为对子女的赠与。本来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是出于对子女的关爱和帮助,但这种非法定义务上的赠与,常常带来赡养问题纠纷。如果不是“不差钱”的父母,最好是不要选择赠与,将自己的辛苦钱,用来保障自己养老,应当是老人特别是高龄老人首选。
二是,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在继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争议最多的是尽赡养义务的多少问题,审判实践中最难认定的也是尽赡养义务多少的事实。但对于被赡养的人来说,子女尽孝的多少,被赡养老人的内心是最清楚的。所以高龄老人大可以在头脑清醒时,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或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就赡养问题达成“遗赠扶养协议”,让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子女得到更多。
三是,将部分赡养中的劳动社会化,让子女承担相应的费用。高龄老人的赡养问题中,很大一部分是照顾的劳动子女不愿承担或无力承担,互相推诿。为此,有不少丧失自理能力的高龄老人采取请保姆照顾或到敬老院的方式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而要求子女承担相应费用。这种将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方式,简单直接解决了老人的生活问题,也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众所周知,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最高标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只是赡养纠纷中的最低层次,即赡养费的支付。而对于精神上的慰藉、亲情上的满足,是很难通过法院的判决真正实现的。要想解决高龄老人的赡养难题,不仅需要法律的保障,更需要的是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只有树立起爱老、敬老的社会风气,加强社会保障机制,建立起农村高龄老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有效地避免人间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