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律制度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制度作出了科学完善的规定。该编是在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之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编订纂修而成的。民法典物权编调整的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即一方面通过确定各类动产、不动产上的权利主体,定分止争,使得物权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进而给予充分的尊重与保护;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效用,实现物尽其用,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
一、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贯彻落实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律制度必须充分体现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民法典物权编除在第一章“一般规定”中对此加以明确外,还在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专门对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这两类公有制的法律形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包括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侵害国有财产的法律责任、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以及侵害集体财产的法律责任等。这些规定都鲜明地体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民法典以平等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公平也是现代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原则。区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既不是实行差别对待,更非对公有财产优先保护,而是要在结合不同所有权的特点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的同时,实现物权的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无论物权归属的确认、物权的行使,抑或物权的保护,民法典物权编的所有规定都平等地、一视同仁地适用于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
二、全面充分保护各类物权,尊重并维护广大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
物权是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财产权,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保护人民财产权的要求,民法典物权编建立了完善的物权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了规范有效的物权保护机制,充分尊重并维护了广大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有利于推动形成全社会对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首先,物权编明确宣布国家所有的财产、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之进行从事侵占、哄抢、破坏等侵害行为。其次,物权编第三章集中规定“物权的保护”各类法律措施,包括确认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复原请求权和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民法典的总则编中还明确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再次,明确规定了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必须是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且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同时还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维护被征收人和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第四,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第五,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实现物尽其用、优化营商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的需要
为了更好地发挥物的效用,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物权编建立了科学完善物权的类型、行使与利用制度。首先,完善了现有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着力解决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难等广大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其次,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作出了规定,消除土地经营权入市的法律障碍。再次,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在用益物权中要求新增居住权,实现居者有其屋。第四,新增添附制度,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添附物的归属。第五,优化营商环境,在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基础上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简化了担保合同的条款。第六,扩大担保财产的范围,明确了海域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允许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设立质押。第七,删除对不同的动产和权利设立担保物权时须在不同的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规定,建立了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从而更好地提高公示程度,降低交易成本。最后,建立了统一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规则与担保物权的权利冲突解决规则,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