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营商环境的提升有着重要的作用。对此,无论是今天或是古代的司法官员,都有着深刻的领悟。下面分享一则明末《莆阳谳牍》记载的推官祁彪佳巧判牙行案的故事,以资今日司法者鉴。
案情
明代福建仙游马峰乡间,常有卖棉花者挑负聚于此,为了给这些小商人提供便利,乡人设立牙家,为商客提供饮食,安顿货物,并逐渐发展为替商人发卖,从销售的货物中按每担抽取一定的利润。由于此模式便民通商,商人甚感便利,乐于接受此收费服务模式。
后来,一些外地的市棍见有利可图,于是假借当地乡宦的名义,勾结本地无赖创设牙行,强令卖棉花者不得自行出售,必须交其牙行出售,且抽取高额利润。卖棉花者不得饮食、安顿货物的便利,还无法从销售中营利。原来设立牙行正常经营的人亦无从获利,于是商业活动萧条,造成了病民妨商的局面。因有乡民周殿翼、林凤因设立牙行之事发生争执致讼。
裁判
祁彪佳审理后,认为两人虚构伪造乡宦彭氏的告白(应是设立牙行的申请)以设立牙行,设立者违法,争夺者亦违法,今周、林俱悔过退牙,所伪造的彭宦告白收回。究本讼源头,乃曾盛云挑唆两家之斗,并从中渔利,三人皆杖责。为了一劳永逸,祁彪佳还要求,凡在马峰开铺作牙者,须为当地人,原因在于地方小民生于斯长于斯,对人情物价谙熟,也没有可以依靠的势力,不敢胡作非为,即便有不顺人情,不依物价的人,其他人也可以到官府提告,官府可以依法制裁。如果有外地市棍再倚藉名色,伪造告白,擅立牙行的,允许当地人说明陈告,将市棍送官究治如律,并加枷号,决不轻易饶恕,并将本结果告示公众。从此,外地来此的商户安于市肆,营业秩序井然。
启示
在古代中国,司法与行政机关是合一的,古代司法官员往往也是行政长官,本案即是例证之一。司法官员在办理周殿翼、林凤因设立牙行之事的纠纷之余,还行使了行政权,确立了马峰地区开立牙行的行政规范。这一行为源自古代贤明官员尊崇的儒家官吏应“代天子牧民”的父母官思维,官员在力争个案纷争案结事了之外,不会拘泥于当事人双方的诉辩范围,更注重确立或恢复良性运转的行政或市场秩序,解决产生问题的根源性因素,从而实现“无讼”或“少讼”的价值追求。
重农抑商是今人对古代封建社会统治政策的常规认识,而本案中却可以让人有不同的解读,案件事实并不涉及农业内容,主要涉及商业活动,从中我们可知,并无抑商的内容。相反,从司法官员对扰乱市场秩序的市棍的惩处,创设当好人办牙行的管理规范,以及将案件处理结果和规范及时向公众公开告示等情形,可以看出司法官员对商业活动的态度十分友好,注重便民通商,这既可能是明代后期发达的商业活动所推动的客观结果,也可能是司法官员个人所具有的超越时代的对商业平等保护的思维,或兼而有之。原因在所不问,方法各有不同,但以审判促营商环境提升的理念,可资今日新冠疫情后的复工复产背景下的裁判者学习借鉴。
(作者单位:厦门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