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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

法治

加强诉源治理 守护绿水青山

陈 健
2020-06-29 09:56:1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人民法院应通过结合环境资源案件的独特特点和工作实际,积极创新健全环境资源诉源治理模式机制,扎实推进环境资源案件针对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延伸治理,为守护绿水青山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十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多次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民法院应通过结合环境资源案件的独特特点和工作实际,积极创新健全环境资源诉源治理模式机制,扎实推进环境资源案件针对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延伸治理,为守护绿水青山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要结合环境资源案件特点针对治理。推进环境资源案件的诉源治理不同于传统民商事案件的诉源治理。首先,环境资源案件一般都涉及多领域的自然科学知识,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致害原理的复杂性,环境修复的多元性等特点,这便致使案件类型新颖多样;其次,传统诉讼模式已无法满足环境利益的整体性以及环境案件的特殊性要求;再次,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存在很多种正当利益,案件审理中最大的难题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利益的衡量、抉择问题。所以环境资源案件诉源治理需要把握环境资源案件的独特特点进行,要妥善处理解决矛盾纠纷、惩罚打击犯罪与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平衡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当代利益和后代利益。

  二是要建立工作机制多方联动综合治理。环境资源案件诉源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普通大众多方参与共同治理。首先,人民法院要深入研究环境资源各类案件矛盾纠纷类型特点和诉讼态势,针对纠纷多发易发领域,建立相关行政单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接机制。要完善生态环境多元共治司法保护机制,积极推进与公安、检察、环境资源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联动,构建各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环境资源行政执法指导力度,实现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对接,做到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共同治理;其次,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对于行政机关、企业大众的监督功能和预防功能。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监督功能,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及时履行环境资源监管职责,督促企业和大众爱护环境、保护生态。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环境污染相关的行政案件,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预防功能,预防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人民法院要通过审理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履职行为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地行使行政权,预防生态环境的污染损害;再次,要充分整合各种力量推进合力治理。环境资源纠纷的解决不仅仅只有司法一个途径,它还可以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这些非诉讼的机制得到解决,要努力构建环境纠纷诉前协调化解机制,人民法院应该在协调过程中积极参与,主动开展环境纠纷诉前协调化解工作,积极提供法律指导。要进一步促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推动构建党委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以司法为保障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时,要建立行政、司法无缝衔接机制。行政机关在开展环保行政执法过程中,会取得调查、监测等涉及环境资源案件专业性的证据,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地采集固定证据,把线索或信息移交到司法机关,司法机关要强化与行政机关的衔接,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能。

  三是要开展生态修复惩修结合源头治理。要积极践行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着重于对被害人、社会所受伤害的补偿以及对犯罪行为人的改造,旨在修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有助于恢复原有的社会秩序。在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恢复性司法体现在对破坏的环境资源采取恢复性的方式进行修复,一方面可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另一方面对社会公众也可以起到较强的震慑和示范作用。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过程中应该秉承“专业化审判+恢复性司法”的理念。首先,应该针对不同地域生态环境特点、不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以及责任人的不同行为能力,积极探索实施补种复绿、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第三方治理等多样化的责任承担方式,在实现惩罚犯罪、生态修复目的的同时,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通过司法威慑促进源头治理。如在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中,法院除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可判决被告人植树复绿进行补偿,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恢复破坏的环境资源。在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中引导被告人在涉案河流投放鱼苗,组织企业群众观摩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宣传作用;其次,可以开展生态司法修复基地建设,一方面承担集中开展生态修复的功能,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发挥生态法治教育和理念宣传基地的作用;再次,设立生态修复专项基金,修复基金由污染环境责任人和财政专项拨款组成,专门用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的修复恢复使用。

  四是要发挥审判职能多措并举延伸治理。第一,人民法院要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力度,努力打通满足人民群众环境司法需求的“最后一公里”。积极通过到案发地开庭审理案件、实地调查走访、就地协调化解矛盾、开展法治宣传等方式将审判工作延伸到人民群众家门口,利用巡回审判在案发地教育广大群众,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第二,要依法审理环境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第三,要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在推动诉源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人民法院要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环保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有关环境保护机关、检察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依法查处或督促、支持有资格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第四,要充分发挥环境司法的评价和指引作用。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范围,对于重大的环境资源案件要实施公开宣判,实施庭审直播,增强群众的环保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崇尚生态环境保护的氛围;第五,创新形式开展全方位法治宣传,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教育引导功能。开展庭审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员工听审。在环境日等特殊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多措并举提升宣传实效。将现场普法、发送宣传图册等宣传活动下沉到乡村、镇街,增强传播广度和深度。依托智慧法院建设的成果充分运用微视频、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编发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企业自觉守法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避免违法犯罪事件发生。

编辑:迟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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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习惯重于方法”

    胡适强调读书治学须养成“勤、谨、和、缓”的良好习惯。

  • “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

    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毛泽东始终重视调查研究,并带头积极践行。如今,我们已步入新时代,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历史征程中,党员干部很有必要把调查研究这一“传家宝”传承好、发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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