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比”,是将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目前,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类型的“案-件比”高低不均。对于其中“案-件比”高的司法瓶颈,不仅应当关注个案,更应当站在司法运作的全局,通盘考虑影响“案-件比”的投入、产出、成本与效益因素。为此,需要关注以下节点:
一是强化司法协同,增加“案-件比”中“案”之投入。同传统案件评价指标相比,“案-件比”的评价维度更多元。它意味着需要借助多元力量共同助力司法实践,构筑、呵护共生共荣的司法生态。为此,传统封闭固化的检察线性管理模式需要转变为自由流动的网状司法协同模式。司法协同包括内部协同和外部协同,内外部协同以满足人民追求公平正义的需求为核心,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参与感,增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互助共享感。检察机关通过各方联动聚力、优化整合、跨界合作,提升司法整体供给,实现司法资源的加速增流、精准引流。从内部协同来看,须强化警力资源共享和检力资源共享,如对于关联案件,可以通过提前介入和联合办理,形成共享司法资源。在检察系统内部,可将检力资源接续与互补,如对于报送管辖案件,探索上下级检察机关成立联合办案组共同办理;对于刑民交叉的“套路贷”案件,可以由刑事检察部门和民事检察部门联合办理,探索建立刑事和民事一体处置原则,从源头上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民安。此外,还可以探索司法外部协同,如对于犯罪结构极其复杂,犯罪事实模糊不清的涉众型犯罪案件,可以吸收被害人、投资人协作,引导相关人员梳理案件事实,提交相关证据线索,扩展证据来源通道,加速探清案件事实轮廓,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认同。
二是弥补司法断点,减少“案-件比”中“件”之损耗。法律视角裁剪下的生活事实与构成要件事实可适用的法律相互熨贴,产生了可适用的法律规则。当二者不能完全贴合,生活中的事实存在构成要件缺失时,就产生了司法的断点、断线。这种断点、断线需要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或者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均可能导致诉讼进程延宕,推高“案-件比”。为此,需要采取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以及事后反馈机制弥合断点、断线。事前防范,主要指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商定一类犯罪或问题的证据标准和证明体系,按照犯罪证明图谱指引取证,力求侦查工作一步到位。事中监控,是指可以建立退补数据库,采用大数据对退补事项精准画像,通过对类案退补提纲进行关键词选取、提炼,将在退补中重复出现的问题集约化处理。事后反馈机制,主要指将案件裁判结果及时反馈给侦查机关,将侦查取证与裁判所需证据之间的剪刀差向公安机关定期通报,形成案件质量闭环管理。
三是深化司法改革,挤出“案-件比”中“比”之泡沫。新一轮司法改革对于明确司法责任主体,提升办案质效,形成大控方指控格局,减少检力资源内耗发挥出显著作用。但是,实践中仍存在司法改革未能贯穿到底的边边角角,导致“案-件比”虚高。全国检察机关已在刑事案件中运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但对于报送案件和移送案件还存在捕诉分离情形。对于报送案件,由基层公安机关侦查,基层检察院批捕,在起诉阶段再报送给上级检察院。上下两级检察院检察官对于犯罪性质认定、证据标准把握、证明模式运用均可能存在差异,同时报送的案件往往又重大、疑难、复杂,导致这类案件在案件办理接续、流转时无形增加了“案-件比”。为此,笔者认为,在级别管理和地域管辖案件中也应当贯彻谁批捕、谁起诉原则。为此,需要沟通协调公安机关改变案件报送制度,适度调适检察机关的管辖制度,既有利于检力资源的有效整合,也有利于挤出该类案件“案-件比”的泡沫。
四是探索司法投入有效性,降低重特大案件之“案-件比”。近年来,有的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过程隐蔽,资金流转繁复,刑民交织庞杂,证据数量海量,网络舆情汹涌。办理重特大案件需要消耗大量司法资源,该类案件的“案-件比”比率极高,甚至波及其他案件“案-件比”的比率随之攀升,成为降低“案-件比”的关键薄弱环节。面对犯罪的“升级换代”,传统司法经验在折叠,司法知识在迭代,如何确定司法的有效投入,成为新生的司法难题。为此,需要进行制度供给和知识供给,降低重特大案件之“案-件比”。从制度上看,迫切需要在全省乃至全国进行重特大犯罪应对的顶层设计,统一司法资源调度,建立一整套的应对策略,包括案件管辖、提前介入机制、办案机制以及与被害人沟通协调机制等。从知识供给上看,迫切需要建立检察培训特诊组织,邀请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会诊重特大疑难案件,减少各地区摸黑摸索的试错成本。对于已经成功办理的首案,迅速进行总结,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广泛推广。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