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北京8月3日电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甘皙)8月3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本月起实施。《暂行办法》明确了申报人群、申报程序、评价方式、结果使用、监督管理等内容,同时明确京津冀职称资格互认。
《暂行办法》明确了职称申报人群,凡是与北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才、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以及在北京市工作1年以上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均可申报北京市职称评审。
职称申报包括个人申报、单位推荐、机构审核等环节。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和公示。中央在京单位、外省市所属人才可通过出具委托函的方式委托本市职称评审。
申报人一般按职称层级逐级申报;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的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破格申报。
《暂行办法》规定,实行京津冀职称资格互认,津冀两地的职称证书在北京市职称晋升、岗位聘用、人才引进、培养选拔、服务保障等领域与本市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简化职称认定程序,减少人才重复评价,降低就业创业成本。对于外省调入、系列转换、职业资格对应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按照岗位要求择优聘任。个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可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
与此同时,《暂行办法》规定,北京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通过验收、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评审工作进行检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严肃查处职称评审舞弊、扰乱职称评审秩序、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贩卖假证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