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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组织规约,证人出庭引辩论——
应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汉龙集团高管何某某出庭作证。何某某在回答发问时表示,在汉龙集团内部没有发现有暴力倾向。刘汉的律师认为,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印证了汉龙集团的企业文化和刘汉本人倡导的企业理念,并没有黑社会组织规约的存在。
对此,检察员认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观点是对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的误读。本案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从未认定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是本案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查处该案过程中,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十分注意政策法律界限,高度重视将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与汉龙集团正常经营活动区别开来,将犯罪组织的成员与汉龙集团其他广大的守法员工区分开来。
此外,证人谭某某就刘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开设赌场等情况出庭作证,证人汉龙集团高管刘某就汉龙集团及刘汉、刘小平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出庭作证,证人到庭,保障了上诉人举证质证权利。
“刘汉等上诉案中有4名证人到庭。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程华荣介绍,二审开庭前,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案件争议点,检方对证据进行全面复核,先后5次派人到四川调查取证20个证人,反复核实王永成被杀案的关键细节等问题。
“所有努力,都基于公正司法,让案件的证据体系更加完整、扎实。”程华荣说。
二审庭辩 针锋相对
与一审相比,二审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环节,刘汉、刘维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围绕多个核心问题与检察员的交锋依旧激烈。
——为组织成员提供作案经费、发放工资,是不是以商养黑?
上诉人刘汉辩称,其旗下的汉龙集团及关联公司是合法经营,并非打打杀杀,提供福利是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不是以商养黑。
检察员认为,汉龙集团发放工资、提供福利是公司的一种管理经营行为,但上诉人缪军、唐先兵、肖永红、李波、车大勇及原审被告人刘岗等人在组织领导者的指示下,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不能被看作是公司的经营行为,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我们不禁要问,有哪个正常的企业会一而再、再而三地为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买单和包庇?又有哪个正常的企业在员工非病非灾、长期不上班的情况下继续向其发放工资,甚至给予额外奖励?汉龙集团数万员工中又有多少人能够在负案长期外逃缺勤时不但没有受到纪律处分,反而在照常发放工资的同时给予福利?检察员当庭发问。